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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 轉移

職工醫療保險 轉移

異地參保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停止參保後在本市繼續參加職工醫保的,或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停保後在其他統籌地區繼續參加職工醫保的,其醫保關係和個人賬戶實際結餘資金可按規定轉移。參保人員退休後,其醫保關係不能轉移。

一、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移的流程如下:

持本人身份證(或市民卡)至市醫保經辦機構視窗領取《職工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情況表》(以下簡稱《轉移表》),帶上《轉移表》至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轉移手續。

個人賬戶資金到賬後,持加蓋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公章的《轉移表》至市醫保經辦機構視窗辦理。如果辦理醫保關係和個人賬戶轉出手續,帶上轉入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單及本人身份證(或市民卡),至市醫保經辦機構視窗辦理個人賬戶轉出和本地醫保繳費年限證明手續。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

1、城鎮職工在同一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或統籌範圍)內的參保單位之間流動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但隨同人事關係或工資關係予以變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變,相關手續由新單位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城鎮職工跨統籌地區(或統籌範圍)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及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轉入地區(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保障待遇亦按轉入地區(範圍)有關政策執行。

3、城鎮職工由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進入尚未啟動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後,享受進入單位的醫療保障待遇;原有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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