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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休假新規定

國家公休假新規定

一、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如何進行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單位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本案中,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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