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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由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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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侵權責任糾紛列為第一級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對2008年2月4日製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第一次修改。《決定》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人格權、物權、合同、智慧財產權、商事權利等民事案件案由並列為第一級案由,使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視。

據介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保證侵權責任法順利實施,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保險法、專利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型別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

為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決定》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並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增加了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中,增加了“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等15個具體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案由,還在有關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案由項下增加了28個具體的第四級案由。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30個,第三級案由361個,第四級案由260個。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第二級案由20個、第三級案由113個、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基礎上,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相關通知,就如何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如,該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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