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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股票的最新規定

減持股票的最新規定

減持股票的最新規定

中國證監會2005年9月4日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股改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透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這意味著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方案實施後12個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這就是“小非”的由來。與“小非”相對應,“大非”則是指持股量5%以上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目前,對於“大小非”減持主要的規章制度如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和《關於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等。

第一,禁止減持視窗: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僅針對控股股東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半年報披露前30日內不得轉讓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涉密人員在年報、半年報編制期間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股東權益變動時的禁止交易視窗------針對投資者及一致行動人

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披露時點和交易行為限制。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資訊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透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內幕資訊公告前禁止交易——針對內幕資訊知情人

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根據證監會發布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及《證券法》相關規定,對於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四,其他相關視窗期

1、在年報、半年報披露前30日內、半年度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公佈股權激勵計劃、向激勵物件授予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或辦理股票期權的行權。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和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3、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透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注:對於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禁止增持股份的視窗期則為: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第五,董、監、高管的減持規定

滬深交易所主機板、中小板規定:上市公司高管每年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能超過自身持有數量的25%;在高管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身持有該股份總量的50%;12個月期滿後,將全部解鎖。

深圳創業板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監高離任後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含第6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含第7個月、第12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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