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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實習期

駕駛實習期

剛剛拿到駕照的您,在一年之內還處在駕駛員實習期,為了您及他人的安全,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所駕駛的機動車車身後部貼上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2.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發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

3.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4.新手駕車上路,必須要掌握本車的一切基本技術性能,特別要求穩,不要趕快,一定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從2010年4月1日公安部公佈111號令起,已經沒有“實習期”了,在取得駕駛證後,就可以駕駛準駕車輛上路或上高速公路。目前公安部正在徵集駕考修改意見,拿照一年新手上高速擬規定必須有老司機陪同。但還沒公佈執行。所以現在剛拿到駕駛證可以駕駛準駕車輛上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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