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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法律行為

什麼是勞動法律行為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知道法律吧,其實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什麼樣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什麼是勞動法律行為,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什麼是勞動法律行為

  一、勞動法律關係的含義

  勞動法律關係指勞動法律規範在調整勞動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聯絡、區別

  聯絡: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係則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

  區別:

  (1)勞動關係屬於經濟基礎範疇,勞動法律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2)勞動關係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勞動法律關係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

  (3)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係的要素

  1、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範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3、勞動法律關係客體。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具有單一性的特點。

  四、勞動法律事實

  1、勞動法律事實的定義和種類

  (1)定義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2)種類

  ①行為指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勞動法律行為(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管理行為、勞動仲裁行為、勞動司法行為。

  ②事件指不以行為人(包括)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死亡)。

  2、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勞動法律事實

  (1)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或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2)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情況是主體雙方意思一致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主體一方的違法行為,還可以是事件。例如,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3)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人的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及事件。例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是誰

  一、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是誰?

  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法律規範在調整勞動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符合勞動法律規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二、勞動法律關係包括哪些要素?

  1、主體要素: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且勞動者必須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單位及個體經營組織。

  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客體: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既勞動法律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衛生安全等。

  三、勞動法律關係是如何變化的?

  1、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產生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法律事實,只能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合法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2、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3、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就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人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及事件。

  簡單來說,勞動法律關係包括主體要素、內容和客體要素。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構成了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他們是勞動關係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主要當事人。並且,勞動法律關係自產生後可以變更,乃至消滅,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何辨別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關係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 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勞務關係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 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僱傭契約。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作為勞動關係中的職工,有權透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 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准、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係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幹 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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