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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殘兒童護理員年終總結

孤殘兒童護理員年終總結

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介紹

一、職業名稱:孤殘兒童護理員。

二、職業定義:從事孤殘兒童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並協助專業人員對孤殘兒童進行康復、教育、保健服務的人員。

三、職業等級: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孤殘兒童護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四、職業能力特徵:手指、手臂靈活,動作協調,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質,有一定語言表達能力和學習能力,有一定組織能力。

五、基本文化程度:初中畢業。

六、培訓要求

(一)培訓期限: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不少於180 標準學時;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不少於160標準學時;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員不少於140 標準學時;孤殘兒童護理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師不少於100標準學時。

(二)培訓教師:應具有本職業或相關專業較豐富的知識、實際操作經驗和教學經驗。經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認證。

(三)培訓場地裝置:培訓機構應具備標準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學教具裝置的實習場所。培訓場地衛生、光線和通風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七、鑑定要求

(一)適用物件:從事(已經從業人員)或準備(院校學生)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二)鑑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論知識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採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孤殘兒童護理師和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三)鑑定時間:理論知識考試時間為90分鐘;技能操作考核時間為不少於30分鐘;綜合評審時間不少於30分鐘。

(四)鑑定時間: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有教學教具裝置的實習場所進行。

八、鑑定機構

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作為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的主管單位,將在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的配合下,大力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請各有關單位及時上報鑑定計劃。

九、鑑定報名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實行網路報名,有條件者試行線上考試。報名網站為民政部“民政職業技能鑑定網”點選“網路報名系統”。詳見《民政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網路報名流程》。

十、需要持有的材料

1.《國家職業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2.低一級別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縣級(含)以上民政部門和人事部門加章的《職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證明》;

4.個人學歷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5.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影印件影印在申報表後面);

6. 1寸、2寸近期免冠照片各2張。

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鑑定初、中、高階申報條件

職業等級 《國家職業標準》

規定申報條件 解釋和說明

初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1)“正規培訓”是指提供經地方省級人社部門或民政部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8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22天);

(2)已經從業人員應提供由所在機構開具的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證明,提供《職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證明》。

(3)本專業中專在校生在畢業前可申報初級(以學籍註冊為依據)。

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政部門稽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國家中等以上醫學專業(醫療、護理、康復)或相關專業(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畢業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提供經批准或備案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6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8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請參加中級鑑定;如果沒有初級資格,須延長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職業學校經稽核認定的本專業是指提供護士學校、護理類專業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專的老年、護理類專業的畢業證書。取得其他專業(民政管理、社會保障等)應有在本職業連續1-2年以上工作經歷。

(4)本專業大專在校生在三年級、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級時可申報中級(以學籍註冊為依據)。

高階(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本職業孤殘兒童高階護理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階技工學校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政部門稽核認定的、以高階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的本專業(幼教、護理)或相關專業(醫療、康復、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提供經批准或備案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4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請參加高階鑑定;如果沒有初級、中級資格證書,須分別延長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關專業(護理專業、老年專業)大專或高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且從事本職業崗位滿2年,提供畢業證書和蓋有“縣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專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經歷證明,並提供經批准、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2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關專業大專或高等職業學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從事本職業崗位滿4年,提供畢業證書和蓋有“縣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專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經歷證明,並提供經批准、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2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

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辦公室(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職業能力建設處)

碩果20xx:教材出版、題庫執行、三級培訓

20xx年是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的起步之年,這一年,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中國收養中心(現為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在民政部人事司、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的領導下,完成了專家委員會的`組建、教材的編寫、題庫的制定的基礎性工作,並在年底之前完成了初中高三個級別的試培訓,考評員和培訓師資的認定,為20xx年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期待20xx:周密部署、先行試點、強力推進

20xx年,民政部頒發了《民政部關於開展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的意見》(民發〔20xx〕30號),根據意見要求,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相繼就培訓基地、鑑定站建設工作和20xx年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計劃釋出了《關於做好20xx年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的通知》(民職鑑發〔20xx〕6號);並就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考評員認證工作聯合釋出了《關於舉辦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考評員資格認證班的通知》(民職鑑發〔20xx〕10 號),為20xx年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20xx年試點省份在培訓基地和鑑定站建立之後,將在報職鑑中心備案、審批後自主開展培訓和鑑定工作。這是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和鑑定工作大發展的需要,但同時也帶來一些挑戰,比如硬體方面的設施裝置到位需要一定時間,軟體方面的鑑定流程、制度規範需要經驗的積累。這就要求各鑑定站、培訓基地要積極學習有關政策和規定,及時與職鑑中心、收養中心保持聯絡,隨時解決在培訓、鑑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民政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辦公室(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職業能力建設處)

地址:北京東三河燕郊開發區燕靈路2號(民政部培訓中心) 郵編:101601

主任:楊根來 聯絡人;孫鈺林、趙 永、魏 兵、宋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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