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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代位權行使條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代位權行使條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代位權行使條件。甲對乙享有50 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後到期的7 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 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 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於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 )。

A. 乙對丁的7 000元債權

B. 乙對戊的8 000元債權

C. 乙對丙的10 000債權

D. 乙對丙的5 000元債權

江蘇好會計推薦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代位權行使條件中: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甲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這裡丁欠乙的債權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賭博債務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權。敬請關注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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