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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證校園道路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江臨中學校園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部門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校園內道路交通實行人行為先的原則。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要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下要主動避讓行人。

  第四條校外車輛未經批准登記一律不準進入校園,門衛應嚴格把關。

  第五條機動車進出校園應早於或晚於學生上下學時間。上下學高峰時間、課間校內禁止駕車。

  第六條機動車、助動車進出校門時限速為5公里,進出校園道路時限速為20公里,掉頭、轉彎、倒車、透過路口或透過人員擁擠路段需低速透過,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號;禁止超車、試車、學車、飆車;禁止酒後駕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校園道路上實行右側通行規則。

  第八條機動車進校後,應停在學校固定的停車位內和劃定的停車區域位或根據現場安保人員的指揮進行停車;大型活動時,車輛的行駛、停放須服從現場安保人員統一指揮。

  第九條學生腳踏車應停在自己班規定的的車棚位置(靠牆邊)有序停放,教師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腳踏車、腳踏車)應停在學校車棚教師停車位,教師車(轎車)應有序停在教學樓東首後側的停車區域。

  第十條貨車、施工車輛進入校園需提前向總務處報批並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非本校的'機動車,一般不得在學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應到總務處辦理登記後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戲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為;非機動車駕車人在校園道路上不得追逐、快車、曲折競駛、雙手離把和扶肩騎車行駛,不得攀扶其他車輛行駛,不得在道路上學騎車。非機動車在校園內必須推車進出校園。

  第十三條學校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現場目擊人員應及時通知總務處並撥打“110”報警。由總務處密切配合、協助地區公安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定2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和車輛交通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現根據國家有關交通法規、交通管理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全校教職工自覺做到:酒後絕不開車,開車絕不飲酒。

  第二條、進入校園的各種機動車輛(含摩托車)一律禁止鳴喇叭、超車和並行。車輛進、出校門行車速度和在校園內行駛速度均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第三條、汽車倒車時務必要仔細觀察後面情況,確保安全後才能倒車。新領駕照的教職工必要時應有人提示或指揮。

  第四條、學生上學、放學高峰及課間操期間學生佔道時,禁止車輛進出校園。

  第五條、課間學生在校園道路上行走和活動,此期間教師儘可能不在校園內行駛車輛。

  第六條、外來公務車輛經學校門衛同意後才能進入校園,並應嚴格按照門衛要求,在指定地方按規定停放車輛。

  第七條、因送貨等需要進入校園的車輛,須事先到學校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在學生進教室上課後方可進入校園,並按指定線路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八條、學校組織重大活動,涉及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門衛應指導車輛按規定行車路線、規定停車地點進行車輛行駛和停放。必要時由總務處安排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第九條、外來非公務活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園,且應按規定在校門外指定的停車地點停放。

  第十條、教職員工的汽車進出校園,應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按指定停車地點(1、高秀樓前;2、競秀樓前東側;3、食堂北)停放車輛,不得隨意停放在校內道路上。

  第十一條、校園內車輛遇到行人及非機動車通行時,必須主動避讓,確保行人和非機動車輛優先通行。

  第十二條、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嚴禁利用校園道路(包括運動場)進行機動車駕駛學習、訓練。

  第十三條、教職工摩托車、非機動車應停放在學校腳踏車車棚內。建築物通道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學生腳踏車在校園內必須推行,並按指定的班級地點進行停放。在校外須靠右行駛,不準騎車帶人;不準騎快車;不準雙手離把或扶身並行;不準互相追逐和曲折競馳;不準騎無鈴、無剎或剎車失靈的車。

  第十五條、學校不提倡學生騎電瓶車上學。要求學生不乘坐無營運證的社會車輛,不乘坐三迪車。鼓勵學生騎腳踏車或乘坐公交車。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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