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章程

投資公司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執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投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投資公司章程1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透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資訊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資訊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投資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訊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託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採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採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採用書面通知方式。

  2、採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訊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後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公司章程3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範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式。

  九、管理公司的合併、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檔案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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