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合同

關於機械租賃合同範文錦集7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機械租賃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機械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租用方:(以下簡稱乙方)

  使用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內容及價格:

  1.甲方出租給乙方塔吊機臺、型號安裝高度為(需要增加標準節節、附著,標塔為40米(標準節15節)。

  2.塔吊租金單機,按XXXX裝置租賃指導價格執行330天。

  3.超高標準節每節按天計費,附著按目前焊接式每道按元天計費,附著為鉸接式每道按22元天計費。

  4.塔機由甲方負責運輸安、拆取證,費用由乙方承擔,塔機(標塔)一次性進、出場和地腳螺栓及辦理取證等費用為壹萬捌仟元整(18000)元臺。

  5.塔吊超高標準節及附著一次性進、退場按節進、退場運輸費,安裝、拆出人工費)。

  6.建築物附著預埋件由乙方負責製作安裝,如因乙方所埋預埋件出現問題乙方負責,需要甲方重新加工製作,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附著杆件斜長度超過5米,需要另外加工超長附著杆件,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杆件歸乙方所有。

  7.本合同暫估價為:萬元(標塔部分),最終以雙方認可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二、租金的結算和收取:

  1.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現金或現金轉賬或支票或銀行轉賬支票。

  2.租金計取時間的確定:塔機從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後、現場啟用之日開始計算租金,按天(日曆天數)計算租金(手續的完善由甲方辦理專案部配合)。租金的收取不能因使用現場停電、停水、停工、節假日等各種原因終止。塔機使用結束報停,乙方做好塔機拆除的準備工作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派人及時核實(若甲方延遲核實,以乙方書面通知時間為準),經雙方簽字認可確定最終的塔機租賃費。

  3.甲方配備滿足標塔使用的新鋼絲繩一付和電纜線,鋼絲繩保證使用3個月,3個月內出現正常使用磨損報廢由甲方負責更換並承擔費用;超過3個月以後鋼絲繩出現問題由乙方負責購買甲方更換。超高塔吊只保證標塔部分鋼絲繩和電纜線的使用,超高部分的長鋼絲繩和電纜線由乙方自行解決,中途更換乙方購買的鋼絲繩因質量問題所產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負責。

  4.甲方每月日前對上月臺班進行結算,乙方並於次月____日前支付上月塔機租金80%。

  5.塔吊在春節期間扣除停止臺班10天

  三、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收到基礎圖紙後,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技術資料自行負責塔機定點、基礎開挖及混凝土澆灌,防雷接地必須按圖按要求乙方負責施工完善,否則造成後果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及時收集好基礎隱蔽資料、強度試壓報告、校平資料、防雷接地等基礎資料,配合甲方及時完善現場簽章及相關的合法使用手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手續滯後與甲方無關。塔XX、拆前,若受場地條件的限制,由乙方向城管、交通、環衛、電力、街道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負責其相關費用。安、拆時乙方必須保證道路暢通,因道路不暢通而造成的一切增加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安、拆塔機應編寫施工方案,安、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安、拆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提供電源到塔機下,配置專用塔機配電箱,並確保電壓3805%且三相平衡,否則因用電問題或電壓過低造成的裝置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塔機的基礎定位和安裝方向由乙方負責,塔機在安、拆(維修)過程中,乙方應在現場派人員配合甲方協調處理相關事宜,甲方負責設定地面安全警戒線,並負責安全警戒,禁止與塔XX、拆(維修)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

  3.若因現場場地侷限、現場塔機定點失誤、塔XX裝方向指定錯誤、或塔XX裝在建築物結構中而造成不能按照正常要求,安裝或拆出塔吊所造成的損失按臺班50%計費,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並承擔全部責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拆出注:(常規安、拆是指吊車能一次性到位,並限用25汽車吊安、拆,工作時間為兩天,超出25汽車吊才能安、拆為增加的費用)。

  4.塔XX裝完畢後,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在現場進行安裝驗收並填寫安裝驗收表,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在現場使用時,相關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未經驗收(檢測)合格,乙方擅自使用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5.塔機操作指揮人員:為便於乙方現場管理,由乙方委派持證專業人員擔任操作工和指揮工,乙方承擔操作工和指揮工管理責任。操作工和指揮工的工作安排、安全管理、薪金報酬均由乙方負責。

  6.塔機在施工現場使用過程中,因現場施工原因或其他方面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塔機不能使用或停機,收取塔機臺班50%費用,現場每月塔機處於零星使用狀態,應收取正常臺辦費用

機械租賃合同 篇2

  租第號 出租單位:(以下稱甲方)

  租用單位:(以下稱乙方)

  乙方因承建金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需要,向甲方租賃建築施工機械。為了更好履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依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租用QTZ40塔吊機械,數量×1臺,安裝高度≤32米時租賃費為200元/臺/天,如安裝高度>32米時標準節按8元/節/天,附牆8元/道/天(標準),超高部分附牆按3000元/道(含安拆、場內外運輸費)最終結算按現場實際使用臺數計算。

  二、收費方式

  1、 進退場費(含安拆、場內外運輸費、檢測報驗費) 萬元/臺,拿到合格證後付進退場費伍仟元/臺;甲方負責裝拆,裝拆採用25噸汽車吊。如因場地問題採用大型汽車吊,其吊車費用差價由乙方承擔。

  2、 租賃費用及付款方式:租賃費從安裝除錯好次日計算,六個月後10日內付清租金一半,退場後三個月內付清所有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停機,停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自負。

  3、 合同所有價格不含稅金。

  三、甲方的職責及權利:

  1、 甲方必須提供完好的機械裝置,符合有關部門的檢驗標準,並提供機械基礎圖。

  2、 裝置如不是人為損壞,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維修人員必須在一小時之內到位,及時負責提供維修服務。

  3、 由於裝置故障導致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甲方全權負責。

  4、 甲方負責所租機械報驗和檢測

  四、乙方的職責及權利:

  1、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機械進退場及安裝,拆卸條件,並做好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2、 裝置進場後,乙方做好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同時做好保衛工作,如因乙方工作不力而引起的裝置零件損壞或被盜,乙方按價賠償。

  3、 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後,乙方方可使用,由乙方對所租賃的裝置進行統一管理,機械使用過程中,由專案部指定專人檢查,並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 機械正常使用時,乙方必須派專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無專人指揮協調,交叉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矛盾,機械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否則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5、 因乙方建築物及腳手架等影響造成拆(裝)延誤,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租期順延。

  五、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遵照執行,如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未履行租金部分的30%違約金,若出現糾紛,向揚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未經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附則

  1、 春節一個月租賃費不計(或按停機、開機時間確定)

  2、 塔吊浮動基礎費用為6000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3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編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裝置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式挖掘機_______臺。

  二、本裝置僅限於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

  三、甲方擁有對租賃裝置的所有權,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該租賃裝置的使用權。

  四、甲方為該裝置配備操作手______人,食宿由乙方負責。

  五、裝置的租賃費按噸位(每噸_____元)計算,每月根據操作手的工作統計表,必須由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月底統一結算。

  六、裝置每次的進場和出場費用全部由_______方負擔。

  七、甲方收取乙方保證金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開 戶 行:

  帳 號:

  稅 號: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開 戶 行:

  帳 號:

  稅 號:

機械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 (下稱甲方)

  承租方: (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租賃協議,甲方出租下列裝置,乙方承擔下列費用。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標的:

  四、超高部分

  超高部分、運輸、安裝費如由乙方負責,租金按13元/天/節計算,如由甲方負責,運輸、安裝費等按15元/天/節計算(1套附著租金按1個標節的租金計算)。

  五、租用時間:

  從20××年 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乙方需提前歸還或延期使用,必須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結構質量:

  甲方對所提供的裝置結構質量負責,若因結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但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操作工、指揮工:

  由乙方安排,費用由乙方承擔,由乙方進行現場管理。但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堅持“十不弔”原則作好交接班記錄。

  八、保養:

  由乙方和操作工緊固裝置標準節螺栓,對需潤滑部分定期加油,經常不定期檢查。有安全隱患立即通知甲方處理。特別是鋼絲繩一定要按報廢標準執行。

  九、檢查:

  甲方安裝完後調好安全裝臵,交給乙方。乙方和操作工、指揮工、等任何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調整安全裝臵,否則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即使還未造成損失,甲方檢查到有隨意調整安全裝臵行為每次罰款20xx元,若乙方不交罰款,甲方有權停機處理,租金照收,造成停機損失乙方自行承擔。若安全裝臵經過一段時間使用後確有問題,通知甲方解決。

  十、責任:

  1、乙方負責維修。

  2、維修費用:單個配件及材料費一次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由乙方負責;500元以上由甲方承擔。甲方指派維修人員一名配合,其人工工資由乙方承擔;中途鋼絲繩磨損需要更換時,由乙方負責。

  十一、賠償:

  裝置租用期間到出場為止,裝置及主要部件因乙方原因損壞或丟失,乙方按原值100%賠償。

  十二、結算:

  合同簽訂,甲方把基礎圖和地盤運到乙方現場後,乙方一次性付清進出場費及押金。裝置安裝除錯完畢,甲、乙雙方自檢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計算租金。租賃費用按季度結算支付一次,到乙方書面報停為止。(但乙方必須保證電源、拆出道路暢通,付清所有款項。否則甲方不予以拆出裝置,且租金照收) 。乙方不能因為停水、停電、停工、和節假日不計租金。若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有權停機,且租金照收,同時按欠租額的2%(月息)收取利息。

  十三、乙方在租賃期間對裝置只有使用權,裝置產權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轉讓、抵押,且轉讓抵押無效。

  十四、其他:

  1、此租金不含稅金,若含稅金由乙方負責。

  2、因乙方的相關報建手續不齊,導致甲方無法完善塔機安裝前的報批手續的情況下,被有關部門查處的責任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3、進出場由甲方負責安裝,拆卸,乙方支付15000元(壹萬伍仟元)進出費,進出安裝時,乙方首先支付10000元(壹萬元)的安裝費;出場時另外支付5000元的拆卸費用。

  4、春節扣除10天租金。

  十五、違約裁決:

  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裁決。(法院裁決後,若違約方以物抵債,物值按無底價拍賣方式確認)。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蓋章簽字生效,租賃期滿,結清一切手續後合同自行作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5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臺,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為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為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專案部(以下簡稱九專案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為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為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影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為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專案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為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為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為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為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專案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專案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執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為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為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為北京A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專案部,且九專案部曾授權毛潔林為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專案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專案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執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機械租賃合同 篇6

  供應方(甲方):武漢鑫逸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方(乙方):深圳市磊鑫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甲方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施工範圍

  使用挖掘機挖掘土方。

  二、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分險係數的方式負責挖掘工作。

  三、施工期限

  施工時間以專案簽單為準,甲方必須在施工期限內按乙方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如按時未完成施工任務,乙方將不支付任何費用。

  四、承包費用

  工程計費小挖掘機【60】型號為160元/1小時,大挖掘機【210】型號為300元/1小時。

  五、付款方式:

  每月25日對單,30日清單,下月10日之前付款。

  六、權利和義務

  1、甲方自行負責裝置的保管、維修、保養、輔油及其相應費用。

  2、甲方操作人員要必須按挖掘技術要求的進行挖掘操作。

  七、安全責任

  甲方應及時為操作人員購買相關保險,甲方必須按正確的操作方法進行施工,乙方概不負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 方:武漢鑫逸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蓋 章:日期: 年 月 日備註:5%稅金由乙方承擔。開戶行及支行:賬號:聯絡人電話:

  乙 方:代表人:蓋 章:日期: 年 月 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7

  機械租賃合同糾紛

  1、建立行業規範。設計專門的規範性合同文字,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裝置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裝置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管理模式。由於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為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為分散,屬於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鑑計程車行業的公司統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於行業行為的集中規範。

  違約責任

  1、利息和違約金

  根據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應的違約金。

  那麼如果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同時又約定了獨立的違約金,出租人能否同時主張呢?從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 114條的規定,如果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過高,過分高於出租人損失的(高於損失30%),承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所以,一旦發生訴訟,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訴訟成本,慎重提出訴訟請求。

  2、出租人的訴訟選擇權

  《合同法》248條規定,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權利(在實務中我們往往也是這樣提起訴訟請求的),那法院該如何處理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給出了答案,人民法院應當向出租人進行釋明,由出租人進行選擇,二者只能擇其一。

  3、租賃物價值的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後,可同時向法院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範圍=(未付全額租金+其他費用)-租賃物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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