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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通用5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1

  1、起重機械常規維修保養是保障特種裝置正常執行、防範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

  2、動力隊對起重機械應定時負責常規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特種裝置的正常執行;

  3、動力隊提出和製件裝置的備件,並備有足夠的數量;

  4、動力隊職工應努力鑽研科技知識,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使起重機械使用達到高效、節能;

  5、動力隊職工應努力節約原材料和輔料,降低消耗,並負責起重機械的防鏽、防腐和保養工作;

  6、動力隊保養人員要學習新技術,鑽研新工藝,負責對裝置的安裝、除錯和試運轉;

  7、動力隊保養人員做好對起重機械的常規檢查和維修記錄,提出大修和小修的專案和內容,提高裝置的效率;

  8、動力隊保養人員做好裝置檢修的清潔工作,做到維修、保養結束後現場無雜物、無油,搞好文明生產。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2

  1、起吊前必須對電機裝置進行認真檢查和試運轉。

  2、操作時思想高度集中,開車前要發出音響訊號,並注意觀察附近裝置和人員活動情況。

  3、禁止超負荷起吊,對所吊重物重量估計不足時,應作試吊試驗,以防超負荷起吊發生斷鋼絲繩事故。

  4、吊運物件要穩起穩落,嚴禁劇烈擺動,忽起忽落等冒險操作。

  5、物件應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遠距離拖吊,嚴禁吊運物件從作業人員的上方透過。

  6、在執行中發現吊機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開機。

  7、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發現斷股,應及時調換。

  8、對各種連線羅栓、銷軸、吊鉤等受力部件要經常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裂紋要及時更換。

  9、沒有專用工具,不準吊運氣瓶之類的受壓容器。

  10、吊運時,被吊物件上不允許放物件,更不允許站人,工作完畢,吊鉤應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電梯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標準。

  12、輪胎吊在工作時,應檢查膠輪及活撐腳是否平穩著地。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覆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專案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裝置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裝置的保養和維護,制定並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並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裝置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並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後方可上崗。裝置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裝置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並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範措施,並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後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後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並關閉全部整改項後方可按正常的效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並落實安全執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週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範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裝置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並簽字,月底彙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執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裝置)進行抽檢,並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裝置抽檢一遍,在裝置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裝置的安全效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並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後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執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專案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複查工作,並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專案工地整改完善後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乾式滅火器等滅火裝置;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後,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複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弔”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並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範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迴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訊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範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迴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元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採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採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並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於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製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於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後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後,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訊號清楚後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訊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訊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訊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m。

  第三十八條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裝置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1.0 1.5 2.0 4.0 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裝置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線在起重裝置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於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並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效能。如發現效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範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週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彙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執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動臂吊裝裝置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鉤後再收幅,不允許空鉤收幅,重物就位後,解除安裝應平穩,嚴禁突然解除安裝。松鉤後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於65度時再脫鉤。禁止小幅度空載迴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各種型別起重機械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兩臺或兩臺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杆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範圍內。

  第四十九條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築物或裝置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裝置、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杆與障礙物相碰。迴轉時要選擇較小的迴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脫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裝置、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完畢後,應按照各種型別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應立即收車、將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後上好夾軌鉗,並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後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應將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杆趴下。

  2.塔式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將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轉至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鉤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杆轉至順風方向,鬆開迴轉使臂杆處於自由迴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並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後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定攬風繩。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4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5

  (1)起重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及構件重量和分佈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4)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擔任指揮。

  (5)遇到五級及五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作業。

  (6)起重機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7)起重機作業,不得超載進行。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10)起吊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25cm後停止提升,然後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紮的牢固性,經確認合格後再進行作業。

  (11)起重機在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是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12)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線上路旁作業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13)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

  (14)當使用起重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操作證後,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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