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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彙編15篇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訴求。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異議事由: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現依法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申請人認為貴院沒有管轄權。理由如下:

  1、訴爭合同是由______公司與______公司簽訂的。20___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點價協議》,也同樣是由上述兩方簽訂的。訴爭合同簽訂後,10%的訂金是由______公司支付給______公司的(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轉賬證明書)。

  2、訴爭合同與四份《點價協議》均明確約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為依據,所有仲裁在香港進行”。因此,雙方選擇的準據法是香港法,關於仲裁條款效力的判定,應適用香港法律。

  3、依據香港法律,該仲裁條款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在香港進行仲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有效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貴院沒有管轄權。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申請人:___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並捺指印。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於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於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資訊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採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預製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後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後,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後,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________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不應是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公司”)在起訴狀中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申請人處購買_______________轎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車音響系統噪音過大無法正常使用,因該問題多次前往被告處反映和檢修,造成_____________公司精神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首先,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精神損失只存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在合同糾紛、財產損害糾紛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失,所以______________公司主張的“精神損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其次,____公司所謂的“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根本不是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損害,理由如下: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產品質量損害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二、造成人身、產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才能構成產品質量損害。

  針對第一個條件,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之規定,誠城公司所謂的“音響系統噪音過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應當首先由____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產品存在缺陷,然後由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在本案中,____公司只是發現音響系統噪音過大,並沒有證據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針對第二個條件,____公司主張的音響系統噪音過大根本不會對人身、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造成損害,至少目前沒有任何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本案不是產品質量損害糾紛。______________公司從申請人處購買奧迪A8轎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應受《民法典》的調整,雙方的糾紛也應屬於買賣合同糾紛。

  二、本案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申請人所在地的________人民法院進行受理,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上述已經充分論述了本案應屬買賣合同糾紛。在該車買賣過程中,____公司採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請人住所地提取車輛得,合同的履行地毫無疑問是申請人所在地_____________,同時,申請人的住所地也在______。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的合同糾紛,無論是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關管轄,均應由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

  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案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不在貴院管轄的區域內,為此,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懇請准許。

此致

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

  民族: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___市___區______號___房,但是在20____年底下崗後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後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申請人: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6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並徵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覆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係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釋出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釋出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規)

  申請人中國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棟xxx樓。

  負責人:xxxx峰,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請求撤回對黃山市xxx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由貴院依法進行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准許。

此致

  黃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xxxx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申請書申請人於20xx年x月x日收到貴院受理的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理由如下: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雖然雙方只約定了由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首先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解決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而西安市只有一個西安仲裁委員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因此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本案應由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貴院依法不擁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原審被告):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XX綜合樓

  被申請人:XX,男,出生於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 聯絡電話XX

  住址:重慶市雲陽縣XX鄉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專案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錶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並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範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癒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後經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再依據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准許。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王x,男,44歲,漢族,職工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才將後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聖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並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xx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註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於濟寧並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為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張來,男,19XX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羅海燕,女,19XX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XXXXXX。

  貴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5日結婚後,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並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楊某

  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於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xx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x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並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楊某

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________

  律師事務所:________

  律師:________

  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轄。

  申請理由:

  作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託的辯護律師訴訟代理律師,參與訴訟活動後,經過對案件的進一步瞭解,認為貴單位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提出管轄權異議。

  理由如下:

  鑑於上述理由,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關於管轄的規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轄。

此致

  申請人(簽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XXXXXX住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被申請人:XXXXXX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XXXXX糾紛一案,申請人請求將該案移送到XX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XX糾紛一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住所地在XXXXXXX,系XXXXXX轄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申請人的住所地在XXXX區,而不在XXXX區,為此,X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為此,申請人的住所地為XX市XXX區XXXX路XXXX號,被申請人應向XXX區人民法院起訴,X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XXXX區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到XX市XXX區人民法院。

  此致

  XXXXX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XXX月X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4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xx】第522號),業經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xx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5月初劉xx與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

  異議人:李xx,女,漢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現住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xx村委會桃樹坪組3號,身份證號532930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異議人李xx於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受理原告王x訴異議人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起訴狀副本、編號為(20xx)汨民初字第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異議人認為此案不應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李xx是此離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羅市既非李冬慧的戶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經常居住地.根據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轄原則,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與王x20xx年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後兩人便開始共同生活,並先後生育了三個孩子,於20xx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結婚後原告李勇性格脾氣暴躁,生活一直過得不幸福、不如意,經常為瑣事打吵.最讓異議人擔心的是有時原告李x發瘋似得聲稱要將孩子送人,有時聲稱要將孩子賣掉,異議人一直在擔驚受怕中度過.20xx年異議人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賣掉,帶著大兒子李xx、小兒子李xx回到雲南老家.至今異議人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7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是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議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長期離開原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七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與三年前帶著女兒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王x作為原告起訴與異議人離婚,應向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並非湖南省汨羅市.因此,貴院受理王x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建議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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