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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全文-細則

《濰坊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全文-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

  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確保有效執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施工安全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式

  第六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專案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七條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抽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四)組織或參與工程專案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法處理與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時,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辦理工程專案安全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實施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並形成監督記錄;

  (四)評定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並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五) 整理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資料並立卷歸檔。

  第九條專案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保證安全施工措施資料、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受理並審查、核實。

  第十條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專案,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專案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附件1),明確主要監督內容、監督人員、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

  第十一條抽查頻次的確定應根據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工程專案具體情況確定,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基礎、主體、裝飾施工階段時,每階段抽查次數應當不少於1次。其中,基礎施工階段不少於1次,主體施工階段不少於2次,裝飾裝修階段不少於1次。

  (二)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專案、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專案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三)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專案,應當重新調整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第十二條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許可資料後,應組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明確監督人員和監督工作計劃,正式實施安全監督工作。

  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當提交保證工程安全措施的實施方案,包括工程專案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相應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等資料。對於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組織機構不全、崗位職責不清的,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責成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對工程專案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四條安全監督人員進入工程專案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

  在抽查前應瞭解工程專案有關情況,確定抽查範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裝置、資料和文書等。

  第十五條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有關工程專案安全管理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工程專案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安全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對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起重機械和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應進行重點抽查。

  安全監督人員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可採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

  第十七條安全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專案存有下列情況的,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施工現場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

  (二)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2),責令限期整改;

  (三)安全生產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附件3),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四)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被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專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後,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附件4),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安全隱患整改合格報告。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後應當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向停工整改的工程專案,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附件5)。

  第十九條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專案,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及時、如實記錄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結束後形成《安全監督抽查記錄》(附件6),並整理歸檔。監督記錄包括抽查時間、範圍、部位、內容、結果及必要的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工程專案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書》(附件7),並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8)。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專案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二條中止施工的工程專案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報告書》(附件9),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後,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10),對工程專案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專案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書》(附件11),以及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稽核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12),同時終止對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對於停工或完工超過一個月,建設單位未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專案,監督機構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經查實確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動的,監督機構可向建設單位下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終止對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時,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作出評定,並向施工單位發放《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附件13)。

  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按照濰建監字〔20xx〕38號《關於印發(濰坊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五條工程專案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整理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包括監督文書、抽查記錄、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等,形成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儲存期限三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

  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檔案資料目錄見附件14。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工程專案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後,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現的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專案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六)國家、省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規定禁止惡劣天氣施工發生事故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製作統一的監督文書,並對監督文書進行統一編號,加蓋監督機構公章。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存入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並透過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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