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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合同

資金信託合同【薦】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金信託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資金信託合同1

  貸款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擔保人: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條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xxxx ‰,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xxxx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還款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xxxx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xxxx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 )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貸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xx

  保證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資金信託合同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專案。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檔案、法人授權檔案、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透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檔案、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物件和融資專案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資訊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3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 (下稱乙方)

  借款人: (下稱丙方)

  經三方友好協商,就委託貸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幣 的資金,並委託乙方一次性貸給丙方。

  二、貸款期限為 月。(從 起至 止)

  三、貸款利率:

  四、甲方將委託的資金撥入乙方在 銀行開立的 賬戶內,乙方將根據甲方的委託將款項撥至丙方指定的賬戶。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託金額的0。6%作為委託貸款手續費,於乙方撥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

  七、借款償還:本貸款屬委託性貸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證按本協議所規定的借款期限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本貸款可以提前歸還但需一週前書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歸還貸款時,應將款項劃至乙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乙方收到資金後將款項劃至甲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內。

  九、風險責任:本貸款本息收回風險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監督貸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十、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該法進行解釋。

  十一、本協議從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還清本息時即自動失效。本協議正本叄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章) (公章) (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資金信託合同4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專案。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3)參與本信託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並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信託收益

  5.1 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在信託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信託收益率 = 信託收益 ÷ 信託計劃資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託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根據信託計劃等檔案的規定,前往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託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託人、受讓人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後生效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託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諮詢受託人,並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託設立後,除受託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託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7.1.2 受託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託人由原受託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應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並根據受託人披露的信託財產淨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 信託終止事由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託期限屆滿;

  2. 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託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提前終止;

  4.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後,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簡稱“可歸屬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於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八條 稅收處理

  本信託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後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託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並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檔案到受託人處辦理受益人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託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絡地址變更、聯絡人更換或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託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覆碼或成功傳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託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簽字並交付信託資金;經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填寫事項

  (請委託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 委託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e-mail:

  12.2 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12.3 委託人應在信託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並交付全額信託資金。

  12.4 受益人

  (在選擇的專案前劃“”,並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託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託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e-mail:

  12.5 信託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

  開戶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託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

  (簽字)

  年月日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月日

  附頁:

  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

  委託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託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5

  借款單位_____根據信託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人民銀行信託部申請信託貸款,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___萬元,用於___專案,其中土建部分____萬元,裝置____萬元。

  第二條、保證將貸款用於上列專案,並按計劃於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產,並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產量___,利潤____,稅金___、第三條、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釐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

  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願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願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並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後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後自動生效。

  借款單位:______(公章)

  擔保單位: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簽章)

  負責人:_____(簽章)

  立約日期:____年__月__

資金信託合同6

  貸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憑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

  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爭議解決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報送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簽約日期:

資金信託合同7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8

  合同編號:

  借款人名稱:貸款人名稱: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支付 專案所需外幣資金,向乙方申請使用 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按與 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約定的條款向甲方轉貸 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幣種、專案、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幣種專案

  種類

  金額(大寫):

  政府貸款: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用途:

  政府貸款:

  利率: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政府貸款:

  期限: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第二條開立賬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賬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三條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條件。在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後,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國外貸款協議”已生效並允許支款;

  2.本借貸合同已生效;

  3.對外簽訂的有關本“專案”的“商務合同”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和“還款計劃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第四條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應按“用款計劃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單”之日起應在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向甲方提供貸款。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1.

  2.

  3.

  4.

  第六條還款方式。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表”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費用,甲方償還借款,應於約定每次償還借款本息前 個營業日將與應還款項等額的資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的存款賬戶中,以保證按時還款。

  第七條還款幣種:甲方應以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償還借款本息和支付費用。

  第八條計息方式。按照與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的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採取如下方式計收利息:

  第九條費用支付。本合同項下下列費用由甲方用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向乙方支付:

  1.承擔費:根據借款的未用金額,按年率 %支付,自“國外貸款協議”簽訂日天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在每個付息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2.管理費:按借款總額的%支付。自“國外借貸協議”簽訂後 天由甲方透過乙方對外一次性支付。

  3.轉貸費:乙方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與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數支付。

  5.“國外借貸協議”項下發生的其他費用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相應費用,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監督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保險。甲方應將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購置的裝置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於乙方貸給甲方全部貸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後,應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乙方。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應在用款期結束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3.甲方不能按還本付息計劃償付借款本息和費用,需要延長還款期限時,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4.甲方如要提前還款,應提前 個營業日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提前還款協議。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方已佔用的乙方貸款和應付利息和費用,應償付給乙方。

  6.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或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最遲應於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併等合同(或協議)的研究簽訂。甲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接受單位、

  新設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時,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讓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承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的約定辦理延期用款手續,或雖提出延期用款申請,乙方經審查不同意延長用款期限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提供貸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上述違約金數額,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以萬分之計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放的款項,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貸款,乙方可以拒收,並可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乙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第7項、第8項和第10項的情況時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3項的約定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有許可權期和主動追收逾期貸款本息和費用。對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的罰息,並可從甲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其他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為無效,並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報表和其他資料不真實,經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乙方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資積壓、損失浪費,乙方可按規定收取%的罰息,並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

  8.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乙方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按期按額支付費用,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在乙方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賬戶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額。

  10.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有關保險的約定,乙方可視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責令甲方限期糾正;停止提供貸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用款還款計劃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資金信託合同9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透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專案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戶)。

  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專案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透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透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戶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儲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戶。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資金信託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託,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託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託管業務;丙方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為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為了保證信託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為規範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釋義

  1.1證券賬戶: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戶。(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證券資金賬戶:甲方依據證券賬戶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信託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託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信託賬戶:甲方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1.5託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佣金在證券資金賬戶和信託賬戶間劃撥的過程。

  1.8本集合資金信託或本信託: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

  1.9信託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1.10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投資顧問合同。

  1.11估值日:託管銀行計算信託單位淨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1.12信託單位:用於計算、衡量信託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信託資產淨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託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淨值=(信託資產淨值-信託費用)/信託單位總份數。

  1.15委託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中的委託人。

  1.16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證券交易的程式

  2.1所有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稽核,並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後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戶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影印資金對賬單並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核對。資金對賬單正本於每星期一與託管銀行交換檔案時提交。

  2.3證券交易完成後,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戶上剩餘的全部資金劃入信託賬戶。

  第三條證券賬戶的監管

  3.1丙方保證:在本集合資金信託存續期間嚴禁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如果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挪用的資產歸還本信託,且支付挪用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2丙方保證:不為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用於任何質押擔保的手續和可能對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檔案的字樣)。如果由於丙方出具質押擔保手續和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檔案的字樣)而造成該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於任何質押擔保及其他用途,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的資產並支付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3丙方保證:不受理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對證券賬戶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對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進行轉託管。如果證券賬戶被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被轉託管,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即指本信託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並且已經進行了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託財產分配)後除外。

  3.4丙方保證: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丙方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且有及時通知(以傳真件發出為準)甲方和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如果丙方未能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的損失,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後,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認購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5丙方負責監督甲方的證券資金賬戶。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購買st、預告虧損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3.5.2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額的5%;

  3.5.3本信託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證券品種的投資餘額超過本信託資產淨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權從丙方得到本信託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金對賬單。

  3.7丙方應在發生交易(含證券分紅、派息、中籤、送配股等)業務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將上一日資金對賬單透過加密資料裝置傳送到乙方,並電話確認乙方已接收資金對賬單。如遇特殊情況出現傳送延遲等情況,傳輸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丙方應確保所發資金對賬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證券賬戶處置

  一旦_________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負責本信託投資業務,或滿足規定的其他信託終止條件之一,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乙方和丙方監督甲方立即開始按規定的信託清算程式和信託財產分配程式進行清算,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所有受益人。證券賬戶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賣出證券賬戶上所有股票、撤銷指定交易、拆戶和銷戶等。

  第五條資金清算

  5.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採用淨額清算方式,具體如下:在發生證券交易後次日即(t+1)日,對於證券交易買差資金,甲方於(t+1)日上午9:30之前,憑丙方簽字蓋章的資金對賬單和丙方通知甲方劃撥資金的傳真件,向乙方下達劃款指令書,乙方根據從丙方取得的資金對賬單對該指令書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在當日12:00前將交易所需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2款所列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對於證券交易賣差資金或證券派息,丙方自動在(t+1)日12:00前將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3款所列信託賬戶。

  5.2證券資金清算賬戶為: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3信託賬戶為: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4丙方保證甲方證券資金賬戶上除證券以外的信託資金應以(t+1)方式及時劃撥到信託賬戶上。如果丙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劃付。除此以外,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5.5甲方保證將證券交易買差資金於(t+1)方式及時劃撥到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如果甲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違約,甲方須向丙方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5.6甲方在證券交易後一個工作日內應與乙方及時對賬,若發現誤差,甲、乙雙方應共同查詢誤差原因,並由過失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則丙方應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這些權利且有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若因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享有這些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應在其網站_________公佈信託單位淨值,並於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更新信託單位淨值,否則視作違約。

  6.2如因甲方不按經_________先生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交易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6.3因丁方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惡意操縱股份或聯手操縱股份,或利用內幕訊息謀利等造成損失的,由丁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

  6.4丁方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不得進行國債回購融資業務,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將由丁方負全部責任。

  6.5從本信託成立到本信託終止並清算、分配完畢的整個過程,本協議各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要求,對證券賬戶進行監管和處置。如果丙方對證券賬戶的監管未達到本協議第三條的要求,而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賠償責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對證券賬戶及乙方對信託賬戶的監管和處置未達到合同其他條款的要求,則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6.6甲、乙、丙、丁各方僅依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投資顧問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因其根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以外的事由與協議各方或其他當事人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以及通訊、網路、電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合同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損失的擴大和確保信託財產的完整。

  第八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於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未能得到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第九條本協議引用其它合同條款之內容

  9.1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五條的主要內容為:

  9.1.1信託終止時應進行信託清算。

  9.1.2信託清算程式:停止購入證券品種,除非遇到證券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賣,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儘量以市場最高價格賣出持有的所有證券品種並清算頭寸。受託人通知託管銀行從信託財產中提取應支付給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應支付給託管銀行的託管費,應支付給投資顧問的管理費和績效費後,計算每單位信托淨值。

  9.1.3受託人在信託清算程式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並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9.1.4受託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在信託清算期間的利息。

  9.2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六條的主要內容為:

  9.2.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9.2.2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時,經過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並得出每信託單位淨值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各委託人持有的本信託單位的份數乘以每信託單位淨值計算出的金額,以貨幣資金的方式付至委託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信託受益賬戶。

  第十條合同效力及文字

  10.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補充合同與有關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11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 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專案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為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 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 信託本金及交付

  4.1 信託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 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託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7.1 信託本金;

  7.2 信託本金受讓專案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專案公司%的股權。

  8.2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 信託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 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透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檔案,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 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透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絡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傳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影印件。

  16.4 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透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b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透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託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___單位的裝置(物資),向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後的_________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_________天內,一次付清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基金髮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資訊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資金信託合同12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透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許可權與核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戶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儲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說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

  第十三條通知與送達

  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另一方。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發生變化,受益人應在信託收益分配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乙方。

  3、信託事務處理情況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專人送達、掛號信件、傳真、電報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甲方和受益人,並存放乙方的營業場所備查。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以全部信託資金為限向甲方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致使信託資金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標準為:。

  2、如甲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擅自變更合同、未按約定方式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及所受到的損失。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對於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都構成對本合同的附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數增加份數。

  第十七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託計劃、信託收益分配明細等。)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資金信託合同13

  合同編號:________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 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報送 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 款 方:__________(公章) 借 款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14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資訊及管理優勢,透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託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許可權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儲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為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為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資訊披露費用,與信託相 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 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_______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託期滿;

  c.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 ‰,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 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 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 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 )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15

  委託人: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於________外環隧道專案,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專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專案資金信託。

  3、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專案: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專案,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專案。

  5、外環隧道專案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

  7、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的資金。

  8、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託利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託人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於外環隧道專案公司,透過外環隧道專案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託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投資於外環隧道專案公司。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 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即成立。

  本信託在委託人足額交付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此處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

  (2)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託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 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 資訊披露費用;

  (4) 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 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 信託報酬;

  (7)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 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外環隧道專案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專案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專案公司的股權,委託人及受益人承認受託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託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專案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並提前終止本信託。

  (三) 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物件和投資專案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信託報酬

  (一)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收取的信託報酬每年按信託資金的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

  (2)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託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託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託人的總信託報酬=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信託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透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託期限屆滿;

  (2) 信託計劃終止;

  (3) 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專案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第十八條 信託利益與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一) 信託利益的計算

  信託利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專案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專案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的餘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二)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期間的總信託收益=信託利益-信託計劃資金。

  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信託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 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 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3) 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益人為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託利益;受益人自信託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託人營業場所領取信託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託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於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為: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託利益分配日,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戶行: 。

  第二十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託人簽字(法人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人持一份,受託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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