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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批許可權管理規定

財務審批許可權管理規定

  第一章 審批許可權

  第一條 商會財務收支實行日常開支由副會長審批,大額支出,單筆支出在3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審批程式由副會長負責審批;單筆支出在30萬元至100萬元(含)的,則按照審批程式先由副會長稽核,最後由會長負責批准;單筆支出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商會副秘書長辦公會議決議負責審批。

  第二章 審批範圍

  第二條 財務支出具體包括費用借支、費用報帳、辦公物品採購及辦公室房租物業費支付等。

  第三章 審批要求

  第三條 任何費用在發生之前都應先履行請示義務,非經副會長允許,超時間、超範圍發生的'費用一概不予報銷。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四條 支出審批及報銷流程:經辦人(填單)→主管或分管負責人簽字→財務主管票據複核→副會長審批(超過副會長審批許可權的按審批許可權流程)→出納付款→會計報帳。

  第五章 審批責任

  第五條 各項財務收支稽核人員應認真稽核每一項收支業務,對於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且違反制度規定,或有超標準、超限額開支,經辦手續不齊全等問題的,均不得辦理款項收支和相關手續,如遇特殊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反映情況。

  第六條 各財務收支審批人員應在各自的審批範圍內行使審批權,不得超範圍、超預算審批,也不得化整為零進行審批。財務人員有權對不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商會財務制度的開支及報銷憑據予以剔除。

  第七條 各項財務收支的經辦、簽字、複核和審批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環節把關,商會如發現有巧立名目開支,徇私情開支等,將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罰;如發現有營私舞弊,偽造票據等嚴重違規情形,對當事人將給予嚴厲處罰。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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