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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範本(通用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財務印章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 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並迅速財務應急和防範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 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 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四)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第七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的,財務部填寫申請表報經行政部審批。

  第九條 新的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提前通知各有關部門,註明其中印章依據、名稱、時間等,同時宣佈舊印章作廢。

  第十條 財務印章需要變更和銷燬時,由財務部辦理交接手續,交給行政部,行政部負責上繳或者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2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儲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 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絡,更新印鑑簿。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檔案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稽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稽核。

  第1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儲存, 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 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物件、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檔案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透過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3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於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於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鑑;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於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櫃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檔案、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收款業務,並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後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銷燬處理,銷燬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儲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資訊。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式

  1、公司業務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檔案的'影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檔案、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檔案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檔案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稽核,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檔案,必須報財務負責人稽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檔案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稽核,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儲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八條 附則

  《印章使用籤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5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鎮名義簽發的檔案、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鎮對外工作聯絡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鎮的各類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籤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紅標頭檔案、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鎮的各類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型別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由鎮主要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稽核材料的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鎮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鎮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檔案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說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稽核,嚴格按檔案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絡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2、規範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宣告作廢。

  14、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鎮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鎮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範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儲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儲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儲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範圍

  1、合同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3、行政章用於籤蓋公司檔案、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籤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透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籤蓋人事調配專用章並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檔案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閱簽字後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檔案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籤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准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7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儲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資訊。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燬,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式

  1、公司業務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檔案的影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檔案、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影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8

  印章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企業應當高度重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印章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維護企業利益,確保企業各部門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合同專用章、部門行政章和銀行預留印章。

  銀行預留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和法人私章。

  第三章、印章由部門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由行政部統一辦理刻制。

  第四條、印章遺失,應及時向上一級部門領導彙報,並向有關部門或個人通報,以不影響企業利益為前提。

  第二章、印章保管

  第六條、企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秘書保管;部門行政章由各部門經理負責保管。

  總經理有時間保管公章和合同章嗎?

  總經理一般會委託秘書保管印章,所以秘書的道德、為人就至關重要了。總經理應當經常過目印章使用登記情況表,應當觀察秘書日常的工作態度和變化,應當高度重視印章的管理。總經理不在企業,應當透過電話請示,並待總經理回廠後及時補籤審批手續。

  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重點是要防範蓋空白合同和非法合同。

  第六條、銀行預留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和法人私章:企業公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秘書保管;法人私章由財務經理或授權主辦會計保管。

  銀行預留印章管理是重中之重,重點應當防範出納員蓋空白支票,從而逃款。出納員杜絕保管印章。

  出納員取款需要企業公章,由財務經理審批,秘書就應給予蓋章。

  為了避免公章攜帶到室外使用,而影響到企業日常的資金流,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銀行預留印章將公章改為財務章。為此,可以考慮設定兩個有所區別的財務章,一個是財務部行政章,另一個是財務部銀行章。

  第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存放,不得私自委託他人保管;確需委託他人代管的,應當在印章使用單上登記。

  第八條、印章使用應當登記,用印登記表由用印人親自填寫,不得由他人代為書寫;用印審批單,由用印人填寫,由審批人簽字審批。

  第九條、印章應當存放在保險櫃等安全的櫃裡,應當隨手存放並上鎖。

  第三章、印章用途

  第十條、企業公章適用企業對內對外發布公文或重點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適用於企業與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部門行政印章一般適用以下內容:

  1、報告:向上級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報告。

  2、通知:向下級或相關部門通知或知會有關制度、協作工作等事宜。

  3、證明: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證明有關事情與本部門有直接關係。

  4、往來:財務部門與客戶或供應商確認往來賬。

  第十三條、銀行預留印章適用於與銀行辦理取、存款往來關係,一般僅有出納員使用。

  第四章、印章使用

  第十四條、印章使用必須詳細登記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類別、用印份數、審批人、經辦人;確因業務需要需將印章帶離室外使用的,還必須載明歸還日期。

  第十五條、企業公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合同專用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部門行政印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上報本部門經理審批;如果是跨部門使用印章的,還需要使用部門的經理確認。

  第十八條、銀行預留印章使用流程:

  1、原則上由出納提出申請;辦理非貨幣資金形式的款項(如信用證開證申請、信用證承兌等)可由當事人(非出納)提出申請。

  2、由財務經理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印章確需帶離室外使用的審批流程:按照以上流程和要求辦理,但印章保管應當跟蹤印章管理,直至印章收回。

  同時,企業公章和合同章帶離室外使用,應當有兩個經辦人共同攜帶辦理。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理自己使用印章的同樣要在印章登記表上登記印章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印章使用時,印章保管人應當認真督促和審閱,應當預防經辦人弄虛作假,以確保印章使用申請內容與實際相關資料相吻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篇9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後,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採用圓章)。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填寫《印章登記表》並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檔案、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並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儲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准後交由黨政辦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檔案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准後,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單位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局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專案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八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九條、單位印章只適用於與單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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