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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員管理制度

保險代理人員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代理人員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稱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指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之保險代理人。

  第3條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第4條代理人分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代理人依其代理保險業家數分為專屬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專屬代理人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普通代理人得代理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第5條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第6條兼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書。

  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代理人執業證書,或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確定或現在通緝中者。三、曾犯侵佔、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它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者。

  十、未於限期內檢齊第十七條規定之檔案者。

  十一、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二、已登入為保險業務員者。

  十三、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第8條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司組織之僱用於取得執業證書後執行業務。

  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代理人業務者,應聘有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者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聘簽署人。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每一簽署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第9條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檔案,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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