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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變更勞動合同1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我們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20xx年xx月xx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的《變更勞

  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

  因為_______________ 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單位(職工)蓋章或籤: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2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甲乙雙方與 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為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後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檔案,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後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後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餘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為: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為: (三) (四) (五)

  四、雙方在今後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為(計算為)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後的勞動關係維繫期間,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後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為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3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勞動合同4

  甲方:福建海峽人才派遣有限責任公司三明分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一、根據甲乙雙方於 年 月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時間進行變更,將原終止時間20xx年 12月 31 日變更為20xx年

  二、本次勞動合同變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三、本變更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附件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一份,以作補充。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公章) (簽名)________________

變更勞動合同5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

  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字。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變更程式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程式。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範本《勞動合同變更程式》。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式是:<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2>按期向對方作出答覆,即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變更後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勞動合同7

  案例:王某於20xx年應聘到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公司與他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時,公司人事經理找到他說,這一年裡,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他的勞動合同期限,於是雙方就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經理卻通知他說,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讓他提前做好準備。王某覺得儘管單位和他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評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物件,只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後,由於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徵,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徵,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根據王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然後又延長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王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房地產中介公司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勞動合同8

  甲方: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就原《深圳市勞動合同》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說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是本著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並非公司強制性行為。

  第一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為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為1000元/月,考核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核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為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為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為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六個月第一週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為:30元/月。

  第三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為: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週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瞭解和認同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後,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核,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資料(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檔案、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後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於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為《深圳市勞動合同》的補充說明檔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深圳市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係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閱讀後,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9

  甲方(現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原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合同作以下變更:

  一、原勞動合同主體 變更為新的主體為:

  二、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三、本協議書經甲、()乙、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丙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10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於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透過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後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於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域性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檔案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後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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