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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近親都包括哪些?

受害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近親都包括哪些?

  確定交通事故中受害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範圍,是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歸屬的關鍵。受害交通事故當事人近親屬包括哪些?詳情請看小編為你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8號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於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透過,現予頒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第一條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第四條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鑑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死者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已經死亡,死者近親屬有權利請求賠償,他也是賠償權利人。侵權行為法講死者近親屬,還應該考慮在精神損害賠償當中,一個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損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近親屬,他有權提起訴訟。在死者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中,實際存在兩種型別,一是包括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二是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的近親屬。

  在死者近親屬這部分賠償權利人中,還存在侵權行為造成了死者生命喪失的損害,他的請求權是怎樣轉移到死者近親屬身上的。這種理論有很多不同的解釋,一種解釋是“請求權繼承說”,就是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了,請求賠償的權利應該是他的.,為什麼到了他的近親屬身上去了?是經過請求權繼承的方法,由死者近親屬繼承了,所以轉到了近親屬的身上。第二種理論叫做“賠償義務說”,這個轉移講的是從義務人的角度來說的,從賠償義務上來說,把人打死後,賠償義務就產生了,作為履行義務,你對死者的損害賠償義務和對死者近親屬的損害賠償義務都是一個意義,只是賠償物件發生了變化,所以義務並沒有變,只是物件發生了變化。第三種觀點叫“瞬間取得說”,說一個人把另外一個人打死了,受害人從活到死之間有一個瞬間,這個請求行為打到受害人的身上之後,到其死亡中間有個瞬間,在這個瞬間,這個損害賠償的權利就轉移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身上了。

  還有一種觀點叫做“雙重受害人說”,意思是,這一個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實際上侵害了兩個受害人,侵權行為造成死亡後果,第一受害人就是生命權喪失之人,他是一個直接受害人。在這個直接受害人之外還有一個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的近親屬,他的近親屬為了搶救他,為了喪葬他,不僅支出了費用,而且也受到了精神痛苦,他實際上也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所以說,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有雙重的直接受害人:一個侵權行為即侵害了死亡喪失之人的生命權,同時也侵害生命喪失之人的近親屬的財產權利和其他的權利。因此,既然死者的近親屬就是直接受害人,他當時就享有這種權利,因此也就不存在賠償權利的轉移問題,也不是轉換問題,本來就是他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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