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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指導:企業對職工過失予以罰款對嗎?

求職指導:企業對職工過失予以罰款對嗎?

  案例回放:申訴人林某是被訴人廣州某公司合同制職工。2004年10月20日,申訴人在為公司送貨時不慎遺失了一件價值為170元的貨物。2004年12月20日,被訴人釋出通告,以每件貨物170元計對申訴人處以貨物價格10倍的罰款的處罰,共1700元,並從申訴人的工資中直接扣除。申訴人對被訴人的'罰款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被訴人退還扣發的工資。

  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林某在工作中遺失公司的財物,是屬於工作失誤,而並非是嚴重違紀。被訴人以申訴人遺失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是屬嚴重違紀行為為由,對申訴人作出的罰款處理並直接從申訴人的工資中扣除,實屬定性不準確且處理過重,對申訴人作出的罰款處理也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有關經濟處罰的規定。因此,裁決被訴人退還申訴人被扣的工資。

  專家評析:勞動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誤或其他過失行為損壞(或遺失)用人單位的財物,理應照價賠償。但只要勞動者不是故意損壞財物,用人單位一般不應作罰款處理。本案的申訴人林某雖在工作中遺失公司財物,但其並非故意行為,被訴人對其所作的罰款十倍的處理,明顯是屬處理過重;而且其直接從申訴人工資扣除1700元罰款的做法,也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理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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