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勞動合同> 合同法常識相關介紹

合同法常識相關介紹

合同法常識相關介紹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國現行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199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合同的訂立可採取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採用除書面、口頭形式以外合同內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性質的無名合同。

  什麼是要約?

  要約又稱發盤、出價、報價等,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這種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規定:

  (l)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什麼時候生效?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這裡所說的到達受要約人並不一定要求實際送達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即為到達。

  什麼是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兩者區別在: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並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什麼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一方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的要約邀請形式有拍賣公告、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使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責任:

  (l)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l)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什麼是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其構成要件如下:

  (l)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授權;

  (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

  《合同法》第49條所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即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與有權代理一樣,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什麼是無權處分行為?

  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常識相關介紹】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