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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

求職陷阱

  求職者須當心面試的地點,有一種陷阱就是誘騙求職者到偏遠的地方“面試”,實施搶奪財物、威脅人身安全等犯罪行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求職陷阱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求職陷阱1

  1.試用陷阱 以新招人員替代試用期滿人員

  【經典案例】吳先生應聘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駕駛員崗位。單位承諾3個月試用,錄用後發現,該單位仍在進行汽車駕駛員招聘工作。吳先生按約定做滿3個月,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

  2.培訓陷阱 以招聘為名為培訓學校拉生源

  【經典案例】張小姐在網上應聘某廣告有限公司的檔案文員崗位。面試時,公司要求必須先到培訓學校參加多媒體作品製作員的培訓才有錄用的資格。培訓結束後,張小姐卻被該公司以條件不符等原因而不予錄用。

  3.實習陷阱 利用“實習”名義使用廉價勞動力

  【經典案例】去年7月,某高校英語專業小芳欲利用大三升大四暑假增加實踐經驗,於是找到某中介公司並交了200元錢。當小芳滿懷希望地實習後,卻發現公司每天安排給她的僅為一疊又一疊的資料打字錄入而已。

  4.收費陷阱 招聘過程巧立名目收取各類費用

  【經典案例】部分人力資源公司或社會中介以網上代理所謂“ 500 強”企業招聘高薪崗位為名吸引求職者前去應聘,向求職者收取報名登記費。

  5.侵權陷阱 以考察為名,無償佔用設計成果

  【經典案例】某軟體公司招聘一些程式設計師,應屆畢業生小張初試合格後進入筆試階段。筆試內容為上機編寫一段程式。八個求職者,每個人的試題不同,看似八段程式,其實恰巧能整合成一個專案……結果可想而知,八人無一被該公司錄用。

  6.廣告陷阱 招聘資訊不是招人是賣貨

  【經典案例】 張小姐看到一則 xx 商貿公司釋出的養老金髮放員招聘資訊。然而張小姐在面試的過程中才發現,該商貿公司實際上招聘的是推銷員,並規定其每個月必須完成的業績數量。

  7.名稱陷阱 招聘名稱誘人,實際工作氣

  【經典案例】 某互動傳媒有限公司於 2006 年 10 月釋出“客戶服務專員”崗位,要求不高,待遇相對較好,在很短時間內便有百餘位求職者爭相前往應聘。但許多求職者在該公司僅上了幾天班便都提出要離開。原來該崗位的具體工作是向大眾傳送虛假的獲獎資訊等不法短訊息。

  8.保險陷阱 錄用當文員 進來全當保險代理

  【經典案例】 方小姐於不久前應聘了某保險公司的行政文員崗位,但面試時公司告知需出資考取保險執業資格證書,原來公司其實並不是招聘什麼行政人員,不過是透過這樣的形式讓更多的人員來應聘,就算最後錄用,其實質安排的崗位也就是保險業務員和營銷員。

  9.勞務陷阱 說招聘“合同制”,錄用變“勞務工”

  【經典案例】 王先生,51歲,近日應聘了 xx 管理服務公司的大樓保潔人員崗位,單位在招聘資訊中寫明工作性質為合同制。誰知在面試的過程中,單位明確表示該崗位只招聘勞務工,不繳納社會保險金。

  10.推銷陷阱 招聘“銷售人員”,實為推銷、傳銷工

  【經典案例】 “你有信心挑戰管理20人的店長嗎?”———這句話,是某網路通訊裝置的招聘廣告。吳女士應聘後發現,所謂“店長”是一個空頭銜,而是要在規定時間內尋找20個公司產品代理的下家,並鼓動大家用不菲的價格購買了相當數量產品。

  求職陷阱2

  在應聘求職過程中,很多不法企業充分利用求職者急於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而缺乏應有的防範意識,設定了各式各樣的就業陷阱,給社會和就業人員帶來了具大的危害和人生權益的傷害。據瞭解, 求職“陷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聘職位與實際不符

  具體現象:

  有單位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在具體職位及崗位職責描述時含混不清,對用人要求的標準不明確,沒有嚴格的界限。還有的則直接把其它公司的招聘內容照搬過來,換成自己公司的名稱,應聘者在錄取後才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與招聘崗位並不一致。

  解決辦法:

  1)在這種情況下,溝通是主要的,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的想法和意圖,是否是因為公司一時的不得以或其它苦衷,然後決定去留。

  2)對自己的職業目標明確的情況下,告訴自己這個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自己是為什麼而要獲取這份工作,是為生存、還是職業需要發展。但是,向陽生涯職業諮詢專家的指出,如果一個企業連崗位都不能具體的描述,其發展前景,可想而知。

  3)向企業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想法,如果確是公司刻意隱瞞欺騙,那就透過交涉來解決,儘量減少自己的損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面試時收取費用

  具體現象:

  用人單位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如報名費、培訓費等等,其實是一些企業變相斂財的手段和方法。

  解決辦法: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嚮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或保證金。招聘面試是一種雙向選擇的機會,無論是求職者還是招聘單位,並沒有為對方提供任何具體的服務,所以根本不應涉及費用,如有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風險金、報名費等,很可能是想騙取求職者口袋裡的金錢,此時,一定要拒絕交納。可以想像,這樣的公司連考慮也不用考慮的,還是多花點時間來尋找更合適的吧。

  3、薪酬模糊,浮動幅度大或不按時發放

  具體現象:

  企業在新員工錄用後,對於待遇,不給予明確的答覆,含糊不清、在簽定用工合同的時候,也不說明具體待遇。

  解決方法:

  1)在企業錄用前,就必須要和對方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及具體待遇,具體為:試用期工資、相關補貼,正式錄用後的待遇、保險與福利(具體保險與福利,如失業、醫療保險、公積金等)、相關補貼。瞭解清楚後,問明以何種方式說明,同時,是否在合同中加以備註,這點很重要,因為,可以最低的降低風險。

  2)正式入職後,一定要把薪酬待遇談清楚,並在相關合同中註明,同時,可以向同單位的人員瞭解,否則入職以後你就被動了。

  3)一旦發現企業不履行其工資、保險與福利可以向有關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及時解決,以免更大的損失。

  4、試用期無甚過失被解僱

  具體現象:

  一些行業企業如酒店、中介公司等為了降低企業管理成本(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利用試用期的低工資,正式錄用後的高工資來引誘求職者,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以無端的理由解僱用工者。《勞動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

  解決方法:

  1)求職者在應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全面的瞭解進入這個行業的特點,特別是完全依靠勞動力成本、技術比較低的企業,在進入這樣的企業前,最好能和改企業的員工進行了解,多方面的打聽。

  2)簽定用工合同,明確瞭解企業用人制度和崗位制度,特別是相關的勞動法規。

  3)在工作的時候與員工多交流,建立很好的員工基礎,以便在被無故解僱的時候,有員工在勞動執法不妙調查的時候,能給予支援取證。

  4)椐理力爭,無理的總是膽怯的,必要的`時候和及時想有關部門舉報,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求職陷阱3

  陷阱一、收費名目花樣多

  如今求職者在海量的招聘資訊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迴音的卻不多。廣種薄收令人心煩,偶爾接到面試電話就容易讓人失去戒備。當求職者跑到用人單位面試,有時會遇見單位收取“檔案費”、“押金”、“光碟費”、“體檢費”等等收費要求,這些費用還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單位還頭頭是道:我們招人需要成本。

  國家勞動力市場有管理規定:不允許招聘單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類似的費用。一家單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時,怎麼會設定收費這樣的門檻?所以遇見面試拉起收費大旗的單位一定要堅決說“不”,因為這種費用的背後幾乎百分百是騙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銷

  給你一份產品,要求你在一週內盡力推銷,並以此作為考核應聘者的測試。《水煮三國》中給大家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最近,這種考察模式似乎從“超女”類活動中得到了真人體驗式的啟發,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一些正規企業的招聘題板之上。

  不花一分錢,就能既簡單地找到銷售高手,又能解決當前業績問題,可謂一箭雙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沒有法規明確這樣的行為合法與否。可是仔細琢磨會發現,這樣的招聘方式無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單位無法堅持一個相對公平的選拔模式,其動機就非常值得懷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職者自己買下產品以換取就業機會呢?這樣的企業怎能值得託付自己的職業生涯?

  陷阱三、個人資訊要保護

  面試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資訊以及身份證件是司空見慣的。可是部分不自覺的單位索取的資訊未免過於詳細,諸如家庭成員、居住條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資訊令求職者躊躇不已,到底填還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試,不少單位已拿起別人的身份證影印,說要留檔。可是,身份證影印件結合求職者填寫的資訊,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單位有惡意的話,求職者會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機號。

  這方面,我要勸戒各單位的人事:現在是資訊社會,禮貌早已不限於見面時的招呼,企業文化和個人素養在這上面都能反映。

  陷阱四、先做後籤少保障

  幾乎國內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做不到先簽合同後上班,這是現狀的無奈。但是有些單位裡好幾個月的求職者還沒有籤合同,這是值得警惕的。特別是對於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大學生來說,畢業後必須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否則就業協議書中的條款無法適時終止效力,在違約金等方面會給應屆生造成很多不便。

  為了防止單位故意不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陷阱五、文字遊戲要看清

  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離職後不能去同行單位?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培訓違約金?你的勞動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職?有多少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看過了每一個條款?

  中國人比較好面子,覺得仔細看就是對單位不信任。可是求職者是否知道近兩年來,單位裡的勞動合同越來越厚,因為單位越來越有利用勞動合同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了!在實踐中吃了虧,單位很快會在勞動合同中將漏洞補上。於是,一份份格式的勞動合同對求職者的限制也越來越多。因此求職者也要大膽地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於自己理解不明瞭的條款應勇於提問,這樣有利於雙方的溝通,也預防將來發生矛盾。

  陷阱六、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過後再補社保”,這是有些單位老闆的說法。從表面看,這沒有什麼不公平。反正都會補上的。但求職者往往忽視了“兩個萬一”:萬一試用期覺得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呢?萬一試用期內發生疾病或工傷呢?前者也就沒有補社保的條件了;後者則難免激發勞資雙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後果。社會保險既是保護求職者也是保護單位,從來就沒有法規說試用期是不用交社會保險的,相反,勞動部門一直強調社會保險應該從用工起繳納。所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外,無論是否轉正,求職者都應該督促單位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PS:外來務工人員除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以外,只能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陷阱七、試用期沒有轉正

  試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業內對低端員工的公開用工方式。少數非常著名的跨國企業也暴出類似的“新聞”,著實令人吃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明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則變成了“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解除”,歪曲了勞動法本意,造成了廣泛的誤解。實際上,試用期內解除員工有一個重要的條件: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什麼是錄用條件,如何算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統統被求職者和單位所忽略。抓住這點,求職者就能對慣用“試用”計量的單位說“不”。

  求職陷阱4

  一.被錄用,但需要先交押金

  有些企業特別缺德的,要求求職者繳納報名費、登記費、資料費、註冊費、培訓費等等費用,想盡一切的辦法去收刮求職者,等到你交完費用,入職實習,一段時間後找理由“辭掉”求職者。(中介機構居多)

  二、投遞簡歷崗位與公司提供崗位不符

  有的企業把招聘崗位名稱寫的模模糊糊的,並以高薪誘惑;求職者前去應聘時被要求去陪酒、賣保險、收賬等各種跟自己投遞崗位不符的工作。

  三、以面試為由,盜取求職者的創意

  有些崗位面試需要求職者提供一些過往的工作成績單或是對該公司的某一個產品寫一些創意或是推廣方案。面試完之後,遲遲等不到錄用通知;或許某一天在市場或是網路上出現自己創意作品,連自己都能驚呆。

  四、要求求職者賣掉多少東西,才能入職

  有的企業與求職者簽訂產品銷售協議,要求求職者必須要先賣掉一定數量的產品才能入職,並收取保證金。如果求職者無法按約完成銷售,就會被“黑掉”保證金。一般是銷售行業居多,他們的目的不是招聘,是透過這樣一種模式去銷售產品,撈取求職者的保證金。

  五、剛剛過試用期就被公司告知不合適,辭掉

  相對於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工資福利是最低的,以最低的成本騙取勞動力,當試用期即將結束時,會以各種理由告知您,說您不符合公司要求,然後被辭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而各位求職者一定要明確,當發現公司有這樣的矛頭出現,一定要出面解決,不行的話換一份,早發現早解決。

  六、遇到皮包公司

  有的企業使用虛假身份、虛假地址註冊多家公司,承諾給求職者優厚待遇並且對學歷工作經驗沒什麼過多的要求,等到發工資的時候卻消失得無影無蹤,甚至還騙走了求職者保證金之類的費用。

  七、被傳銷

  有些傳銷組織瞄準大學生涉世未深、急於求職的心理,以高薪為幌子,誘騙求職者參與傳銷等非法活動。這些一般都是高薪為幌子,求職者要根據自己的能力去追求自己的薪資待遇,不要好高騖遠,單純認為世界美好的。

  八、有的企業不是招聘,只是做廣告收集資訊

  有的企業在網上釋出用工資訊,純粹是為了做廣告,對外宣稱是儲備人才,有的企業蒐集求職者的個人隱私資訊然後進行打包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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