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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

  大家知道婚姻也是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嗎,所謂無效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不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結合,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係是無效的。那麼大家知道具體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製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製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製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後都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了。雙方要確定婚姻關係之前,一定要確定雙方是否符合合法的婚姻條件,以免造成無效婚姻的情況。如有遇到此類糾紛的,可以到網站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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