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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會無效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會無效

  一、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會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有什麼後果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可見,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如下: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

  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

  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裡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

  一、怎麼認定合同無效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二、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全部無效合同和部分無效合同:

  1、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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