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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競價成交原則

股票競價成交原則

  券商在接受客戶委託,填寫委託書後,應立即通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經紀人去執行委託。由於要買進或賣出同種證券的客戶都不只一家,故他們透過雙邊拍賣的方式來成交。國內證券交易所內的雙邊拍賣形式主要採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成交的基本原則:

  1.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籤決定。

  2.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投資者委託的買賣一旦成交,則不得反悔。在未成交以前,也可以撤單,撤單程式與買賣委託的過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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