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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年檢的調研思考報告

我市開展事業單位法人年檢的調研思考報告

  ____市現有402個事業單位,其中,正科級事業單位37個,副科級事業單位53個,股級事業單位312個;從經費撥付情況分,全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有282個,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有26個,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94個;具備法人資格應登記的事業單位有376個,已登記的事業單位314個,未登記的事業單位62個(其中農村小學未登記的有57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有26個。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經營性事業單位法人年檢流於形式。《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但在實際操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只能憑事業單位自己送來的年度分析報告進行稽核,特別是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自己做帳,所以對報告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情況的真實性、事實的客觀性,難以把握。往往是要求事業單位填個表,蓋個章,貼個花,就算年檢了。年檢工作只是走個過場,流於形式。

  2、部分事業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在年檢中發現一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不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有的單位乾脆就隱瞞不報,有的不在規定時間辦理變更登記,只有透過年檢才發現有的單位相關事項發生了變化,甚至超過了半年以上,才到登記管理機關與年檢一併進行。從而造成了登記事項失真,時效性差,不準確。

  3、重資料,輕監督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年檢的時間是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這個法定時間一過,也就標誌年檢結束,其他時間,主要是對事業單位實施登記和變更登記等業務,很少有時間去對事業單位實施監督。而年檢在一個季度完成,又時值春節放假,對登記管理部門可以說是時間緊,任務重。要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每個事業單位實施有效監督,事實上不大可能。往往是年檢變成了審查資料,忽視了深入單位監督管理。

  4、年檢工作是一廂情願。在年檢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往往感到頭痛的是法定年檢時間結束了,仍然有少數單位是迎檢無準備,送檢不積極。少數單位是千呼萬喚不送檢,甚至認為年檢是“多餘”的,不接受年檢,20__年度,__市7個行業協會,就有4個沒有接受年檢。

  5、個別單位不按時年檢。個別單位尋找種種理由,不在規定時間接受年檢,有的甚至不來年檢。

  6、開辦資金遞減嚴重。單位管理不善,或者單位蓋房、購車等原因造成資產遞減嚴重。從資產負債表反映,一部分單位資金結餘為零,一部分單位資金為負債。僅對事業單位20__年度年檢中發現,全市應檢255家,就有40餘家事業單位資金結餘為負數,有的高達1500萬元左右,少的也有5000元左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有資金外流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1、宣傳力度不夠,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學習不夠,對年檢、變更、登出登記缺乏正確理解,導致一些人對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認識不清,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及時變更,不按時接受年檢,事業單位解散或撤銷後無人登出等問題。部分法定代表人認為年檢、變更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從思想高度認識年檢、變更、登出工作目的、作用、意義,有的認為變更登記麻煩、又要交變更登記費公告費,只好隱瞞不報,只有在發生法律糾紛、銀行開戶、辦理車牌照等,才對證書的'內容,有效期引起重視。

  2、協調力度不足,配合上存在錯位。20__年7月,中央編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國家人事部等15部委聯合下發《關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後,各相關部門都表示要積極配合。但從實際工作的效果看,部分工作部門配合意識不夠強,繼續沿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實施以前的工作程式,將查驗《證書》視為額外負擔。有的甚至還有人情化的傾向,使查驗《證書》在某些職能部門流於形式,給不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開了綠燈。

  3、制約力度不足,監管手段疲軟。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監管雖有一些明文規定,如:對沒有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可以停辦其一切機構編制事項,吊銷其法人證書,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其印章,凍結其銀行帳戶,甚至罰款等。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大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社會服務等公益性職能,是社會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一環,無法也不可能停止其業務活動;二是缺少規範的法律文字對違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規範合法處理;三是相當部分事業單位法人根本就不具備法人條件,無獨立的帳戶,經費開支與主管部門在一起,有的事業單位無人員、無辦公地點,早已名存實亡,根本就沒有開展業務活動等,因此,目前對事業單位的制約力度,監管手段就顯得蒼白無力。

  4、思想認識不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在思想上認識不夠,認為年檢是多餘的,怕麻煩

  ,不願接受年檢;有的是時間一長便遺忘了,有的是資不抵債,害怕追究責任;有的是原單位名稱與上級管理部門名稱有變化,要求與上級管理部門單位名稱一致後才來辦年檢;有的是長期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名存實亡,已停業多年;有的是接不到通知等原因造成了不能按時年檢。

  二、對策及措施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採取以下措施才能確保年檢工作穩步開展。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首先從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的理論宣傳入手,使宣傳工作持之以恆,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播電視、網路資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二是著力抓好對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法人知識讀物》作為必修課目的主要內容,以提高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具體辦事人員對年檢工作的認識,使年檢工作人人皆知,為年檢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社會氛圍。

  2、加大監督管理,完善監督內容

  為了有效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所賦予登記管理機關的各項法定職權,從目前實際運作情況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明確監督檢查物件,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將所有事業單位均納入監管視野,對已登記的要監督其日常活動,糾正長期以來只登記疏於管理的作法;二是要全面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賦予登記管理機關透過年檢及日常監管等手段對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對未登記的或已停業的更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登記的堅決要求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三是要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嚴格抓落實。如對開辦資金遞增或遞減超過20%以上的,堅決要求進行開辦資金變更登記;尤其是開辦資金遞減嚴重的,要責令整改;違法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四是要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理論水平。

  3、加大改革力度,規範事業單位行為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和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相配合機制,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工作關係。在事業單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通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也要根據新形勢與新任務的變化情況,依據監督管理機構掌握提供的情況,對哪些長期以來,未開展業務活動且無資金、無人員、無辦公場所即空殼單位、資不抵債、名存實亡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實行轉制、撤銷、劃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對規模過小、職能萎縮,重疊的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改革進行必要的資源重組。

  4、加大配合力度,落實《證書》使用制度

  登記管理人員要做到精通《民法通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中央編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5部委聯合下發《關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主動及時與各職能部門協商,請他們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要求各事業單位法人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一家監管為大家共管,真正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成事業單位合法存在的“身份證”,成為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通行證”,實現由管理性年檢向自願性年檢轉變。使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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