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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性分析論文

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性分析論文

  摘要:基於民法學視角下,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屬於一個民法價值判斷問題,在價值判斷結果不同的情況下,民事法律形式在情誼行為當中的適用價值也有所不同。本文在分析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差異的意義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性進行論述,希望以此更加深入瞭解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差異性。

  關鍵詞:情誼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差異性

  情誼行為指的是行為人透過構建、維持或增加和其他人的相互關係及感情為目的,進而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從情誼行為定義來看,和民事法律行為是存在差異性的。兩者存在的差異性屬於一個民法價值判斷問題。倘若價值判斷結果不一,則民事法律形式處於情誼行為當中的適用價值也不一致[1]。為了更加深入瞭解這個民法價值判斷問題,本文對“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性”進行分析與論述意義重大。

  一、分析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差異的意義

  從人本質角度出發,主要的情感包括親情、友情、愛情三類,中華五千年曆史文明促使我國特別重視“禮儀”、“情誼”。這樣的環境使得我國具備深厚的情誼行為基礎。筆者認為,基於民法學角度而言,情誼行為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屬於一種後果為“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在情誼行為當中,施惠方與受惠方是兩大當事人,對於一般的情誼行為來說,其本質上是不能歸結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只是一種法律範圍以外的平常生活事件。因此,針對一般的情誼行為,法律沒必要介入,不然將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從法學角度而言,情誼行為屬於一個民法價值判斷問題,其具備法律發現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利益的問題方面,其表現尤為突出。從通行學說角度來看,價值判斷問題指的是針對涉案行為進行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判斷,而對“某一時間有沒有構成法律事實”的討論卻比較少[2]。總結起來,對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進行分析是具備一定的意義的,具體包括:

  (一)加深對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認識。對於民事法律行為來說,在國內民法學中,將其定位於一種具備具體特徵的民事法律事實,而情誼行為則處於這種民事法律事實之內,不受民事法律約束,但對民事法律事實具備深化及拓展的'作用。情誼行為能夠為民眾展現真實的民事法律事實事件。在區分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上,能夠加深對兩者的本質認識。

  (二)認清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中存在的不足。由於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是一個具有爭議的民法價值判斷問題,所以在面對一些事實民法事件的情況下,兩者之間也存在不足之處,例如: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當中的無償合同容易混淆。又例如:對於民事法律行為規則來說,學界通說表明其主要在將有償交易行為作為典型的財產法領域較為適用,而在身份發領域當中,則適用性不夠強。但是,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像婚約當中的財產贈送等問題,便和財產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或說本質上附有“財產”的屬性;基於此情況下,財產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適用性不強便存在很大的爭議[3]。總之,在分析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上,有助於認清兩者之間存在的不足,進而為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學憑據。結合上述分析,初步認識到在對情誼行為進行分析研究的條件下,能夠為區別其與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便利,進而使民事法律行為的判斷標準更加豐富,並有助於民事法律事實研究領域的拓展。

  二、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差異性論述

  要想分清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兩者之間的差異性,便有必要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法構成要素出發,進而瞭解情誼行為當中所不具備的一些要素,從而更好地認清兩者之間的差異性。

  (一)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

  對於民事法律行為來說,與情誼行為一樣,均具備一般生活事實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在1903年德國帝國法院宣判的“馬車翻車案”中,大部分學者表示,當事人之間具備生活事實層面上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拒絕承認此類案件當中具備一個合同。從中可知,“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構成要素均非常重要。對於“意思表示”來說,其構成要素同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便堅持這一定論;德國在立法上雖未對這兩個概念進行統一,但有時也會混合應用。這充分說明了這兩個概念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4]。結合大多數學者的定論,可以初步得出,在對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進行分析的情況下,實際上也是在對“意思表示”這一核心成分進行分析。例如,有學者認為,要想使司法自治得到有效實現,便需藉助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威性,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威性,是在主觀構成要素的基礎上實現的,從中可知對“意思表示”這一主觀要素進行研究便非常有必要。

  (二)情誼行為不受法律拘束

  基於“意思表示”中“表示意思”是主要的構成要素之一,其相類似的定義為“受到法律的拘束”。受到法律的拘束則指的是行為人在行使自身表示行為的情況下,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約束,這與一般生活事實意義層面上的行為是存在差異的。從德國通說觀念分析,法律拘束意識是“表示意思”的一項內容[5]。然而事實上,兩者之間均會受到法律的拘束,但是卻並不是意思表示主觀構成要素,只是每個意思表示的客觀構成標誌,我們在利用法律解釋的方法,便能夠對其詳細說明。總結起來,情誼行為是不受法律拘束的,這也是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最為顯著的差異特徵之一。

  (三)情誼行為無締結法律關係的目的

  從英美合同法理論上來看,除了承諾與要約之外,一般會關聯到締結法律關係的意思。而對於其中“締結法律關係”也屬於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差異性特質之一。從學說理論上分析,針對締結法律關係目的存在的不足,一般會藉助一般情誼行為案例補充說明,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次不對此關係進行詳細論述。但總結起來,對於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來說,從情誼行為不受法律拘束上來看,兩者之間的差異使非常顯著的[6]。與此同時,情誼行為無締結法律關係的目的也是和民事法律行為之間顯著的差異特徵之一。所以,在研究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差異性的過程中,便不可缺少這兩大差異性特徵。

  三、結語

  透過本文的研究,認識到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差異屬於一個民法價值判斷問題,認清兩者之間的差異具備多方面的意義,比如:加深對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認識、認清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中存在的不足等。筆者認為,要想分清兩者之間的差異,首先便需要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進而從情誼行為出發,瞭解它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不具備的要素,總結起來情誼行為不受法律拘束以及沒有締結法律關係的目的。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文在研究中還未真正深入拓展,但能夠從一定程度上了解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兩者之間的差異性。相信在認清兩者之間的差異性的基礎上,能夠進一步為司法公正的順利開展提供一些具有價值的參考憑據。

  參考文獻:

  [1]王雷.情誼行為基礎理論研究[J].法學評論,2014,03:57-66.

  [2]王雷.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06:42-51.

  [3]李香玲,李櫻桃.情誼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後果分析[J].商,2015,41:240.

  [4]勵芝燕.論情誼行為的法律性質和責任承擔[J].經濟研究導刊,2013,26:277-280.

  [5]董彪,李建華.我國民法典總則中法律行為構成要素的立法設計———以權利本位為視角[J].當代法學,2015,05:62-71.

  [6]謝鴻飛.論創設法律關係的意圖: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限度[J].環球法律評論,2012,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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