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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的條件的法律規定

關於自願離婚的條件的法律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出於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關係,在我國這類離婚請求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准予登記前需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一是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這是確定准予離婚的最根本的'條件;二是雙方對子女撫養教育已有適當安排,如子女歸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負擔,給付的期限和辦法等;正是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離婚後一方是否需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等。上述三條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處理好這些問題不得准予登記。如果男女雙方確實自願離婚,只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問題有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控訴訟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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