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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要求具備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鑑定要求具備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鑑定書可以作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當做證據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醫療事故都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要求滿足的條件,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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