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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訴狀

交通事故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號。

  上訴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 )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傷殘鑑定過高重新鑑定,誤工費過長。三、醫藥費過高,單據只有清單,無正規發票

  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審判決對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認定不合理。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偏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存在過錯,並且都為機動車輛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超出範圍的定為“輕便摩托車”)。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上訴人雖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綜合事故情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過高,上訴人認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應承擔70%賠償責任。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144881.75元,醫療費用過高,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判決顯示公平。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6張醫療票據,但其中3張只是影印件,無法客觀公正的證明醫療費用的事實情況。在質證階段,未提供原件核對其真實性,上訴人當庭不予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該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所認定的事實並非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屬於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中傷殘鑑定過高,要求重新鑑定:傷殘鑑定級別高,務工時間長,護理時間過長,護理認識過多。

  1、傷殘鑑定級別高,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在原審判決中,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天數為52天,法院在對方沒有提供醫院證明的情況下,“酌情誤工時間為100天”於法無據,屬濫用自由裁量權,且顯失公平公正。上訴人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對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實際誤工時間進行改判。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損失為依據,在沒有醫院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憑空主觀意斷多認定出78天的誤工天數,對於被上訴人後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待事實情況確定後可以另行起訴,但法院的判決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後期未確定的損失,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2、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儘管被上訴人提供了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這隻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並且在現實生活中,找個單位開個證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實的真實性很難讓人完全相信。依照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應提供其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稅後工資卡等來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最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訴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證據材料。但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所提供的工資收入並不當然證明其實際工資減少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難以讓人信服。

  四、一審判決中伙食補助費過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鄭州市實踐操作情況,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的判決的費用過高,存在明顯不合理。

  五、一審判決中關於營養費2700元的認定過高。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被上訴人住院時間52天較確定,儘管出院時醫囑需加強營養,但並未給明確的意見。 “酌定按90天時間計算”,時間過長,費用過高,並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六、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過高,切勿可靠證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於賠償比例的確定;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賠償專案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過高,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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