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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澧縣司法局財務管理制度

關於臨澧縣司法局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宗旨

  科學預算,收支平衡,嚴守紀律,服務全域性,服務工作,服務基層,服務幹警,運轉有序,保障有力。

  二、財務管理體制

  1.統一獨立核算。局計財裝備股專門負責全域性的財務管理工作,各股、室、處、所、中心均為局財務室的報帳單位,其收入、支出均報局計財裝備股集中統一建帳。

  2.財務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全域性財務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主管,局黨組集體理財。全域性財務由分管財務的領導一支筆把關,各二層單位的財務按層級審批制把關報帳。

  3.開源節流,確保收支平衡。按照年初預算,廣闢財源,應收盡收,同時也要按支出計劃嚴格控制支出,確保全域性財務收支平衡。

  4.實行財務公開。各報帳單位應及時向財務室如實申報、上繳各類收入和費用,定期報帳對帳,局財務室應每月向局黨組以報表形式彙報財務狀況,每一年度以報告形式向局幹警大會公佈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增強透明度。

  三、收入管理

  1.現金收入的管理。各二層單位收取非稅收入及其他收入應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於收款後十天之內及時全額繳入非稅局指定的很行帳戶,局財務人員憑銀行回單按款項性質填開票據,並在相關臺帳上簽名以示簽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私分收入或滯後開據。局計財裝備股每週與非稅局對帳一次,每月與非稅局、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局結算一次,確保資金良性迴圈。

  2.銀行存款的管理。各二層單位所有往來業務必須由局財務人員到指定的唯一的基本銀行存款帳戶上辦理,各單位不得在局基本銀行存款帳戶之外私開往來帳戶。

  3.財政撥款的管理。財政預算撥款按預算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四、支出管理

  (一)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堅持嚴格按照年初預算安排,限定全年支出總數,公用支出不得超過核定的標準。堅持多級稽核,一支筆把關的審批制度。費用支出的報銷,首先要有經手人在原始單據上簽字註明事由,然後由分管的負責人簽字證明,再由紀檢組長稽核,最後由局主管財務領導審批簽字,到局財務室辦理結算。支出憑證必須合法有效,專案清楚、真實,報銷金額不得超過限定的範圍,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除財務室按規定自制的原始憑證(工資單、補助單)外,一律不準報銷。堅持修理、購置事前呈報告審批制度。凡大型開支須報局黨組研究審批,嚴禁先用後批,先交後報。

  (二)有關費用支出的管理

  1.津補貼的管理。嚴格按照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2.辦公費用管理

  (1)辦公用品(含墨水、筆、筆記本、各類紙張)由各股室向計財裝備股列出計劃,經局長或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計財裝備股統一購買印製,任何人不得擅自購買、賒帳。

  (2)報刊雜誌由各股室列出計劃,交辦公室彙總後,報局長或分管領導同意後,根據工作需要由計財裝備股統一徵訂。

  (3)郵票信封由計財裝備股統一購買、保管使用。

  (4)局其它辦公費用開支需報計財裝備股彙總,經局長或分管領導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3.文印費用管理

  局機關所有檔案、通知、便函等材料,均由各股室使用局裡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等裝置自己列印。不能自己列印的(如裝訂資料、印製卡片、出版成冊書籍等),先由各股室填制列印審批單,經局長或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在指定的打字店列印,打字店憑列印審批單結賬,沒有列印審批單的不予報銷。局裡的列印裝置,禁止外來人員使用。

  4.公務用車管理

  車輛管理:

  (1)本局車輛由本局專職駕駛員駕駛。

  (2)嚴格派車制度。車輛使用由辦公室統一指派。各股室凡因工作需使用車輛須報業務分管領導批准後,通知辦公室派車,出車到臨澧縣以外的地方必須填寫派車單並由局長簽字。未經局領導批准派車用車的,要追究派車人、用車人的責任,發生責任事故的要嚴肅處理用車人、指派人,涉及經濟損失的,概由用車人、派車人負責。

  (3)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局所有車輛不準私自外借。

  (4)本局車輛不得參加各種婚喪活動。

  (5)嚴禁酒後駕車。

  (6)外出期間警車不得停放在歌廳、舞廳、度假村等娛樂場所,誰讓停誰負責,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7)凡是無駕駛執照和未經允許的非本單位專職駕駛員開車,不論是因公或其他原因發生的事故,其醫療費和其它所需經費及未盡事宜,本局一概不負責任,均由肇事者自負。

  (8)本局車輛一律不借給非本局的專職駕駛員和其他人員,否則,發生意外事故單位概不負責。

  (9)駕駛人員使用車輛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局地下車庫。

  (10)駕駛人員要加強責任感,嚴格執行車輛的保養(日常保養、定程保養、停駛保養)和檢查(經常性檢查、行駛中的車輛檢查、年度審查)等有關規定,嚴禁不保養和以修理代替保養,切實保證車輛整潔美觀,保持車況良好,保證隨時用車。

  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車輛除更換輪胎和大型維修外,其日常維修費標準:行駛里程10萬(含)公里以下的,維修費為0.25元/公里;行駛里程在10萬—20萬公里的,維修費為0.3元/公里;行駛里程在20萬—30萬公里的,維修費為0.35元/公里;行駛里程在30萬公里以上的,維修費為0.4元/公里。修理完後,由司機會同財務室一併結賬,未經同意擅自修理的,不予報銷修理費。

  (2)小車用油。按財政局規定辦理,實行IC卡加油,按13%的比例用油,即每行駛100公里,用油13升。

  (3)安全行車。司機在確保行車安全的條件下,按2014年年初局黨組會確定的用油及維修費用獎懲標準執行。

  (4)違規處罰。司機因違反交通規則受罰,其罰款由本人負責。

  5.公務外出的管理

  (1)住宿費開支。按臨辦發〔2014〕6號檔案精神執行,即出差到地州市城市和本縣以外的.縣城的,每天住宿標準不超過330元,出差到省會城市的,每天住宿標準不超過330元。

  (2)交通費、伙食費的管理。凡公務外出必須履行報批程式,公務外出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常德市範圍內(含各區、縣、市)因公出差,據實報銷路途中的車、船(不含城內交通費),每人每天補助市內交通費80元,自帶車和出差到本市區縣(市)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報銷伙食費補貼。常德市範圍以外因公出差的,據實報銷路途中的車、船票(不含城內交通費),每人每天補助市內交通費80元,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報銷伙食費補貼。在途中和出差期間報銷伙食補貼的,不得額外報銷開餐費。

  (3)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得報銷差旅費,往返途中可按規定標準報銷差旅費,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補貼和交通費均按規定的標準報銷。

  (4)經組織批准到基層單位建扶貧、辦點以及鍛鍊的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補助按上級相關檔案精神辦理。

  (5)凡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短期非學歷教育、脫產培訓、並在學校安排的學員宿舍住宿的幹部職工學員,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在途中期間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差旅費。脫產參加學歷教育的人員,在途中期間按照標準報銷差旅費,學習期間住宿費伙食費自理。

  6.公務接待的管理

  (1)接待程式。機關來客接待歸口計財裝備股統一管理,實行用餐接待批准制度,經辦人員到計財裝備股辦理開餐通知單,持通知單及時報分管領導籤批,領導不在時,應先口頭報告領導,同意後在接待一週內補齊手續。

  (2)接待標準。嚴格控制接待標準,本著節儉適度的原則掌握。來客不發整包煙、不上高檔酒水、不安排高檔菜餚。用餐實行對口接待,嚴格控制陪客人數,接待物件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超過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同城來客不安排用餐,工作日午餐不準飲酒。實行定點接待(政務中心機關食堂),定點以外的接待由經辦人公務卡結帳,按程式報銷。來客確須住宿的,報領導同意後,按規定的標準住宿,省部級650元、廳局級420元、處級300元、科級以下260元,儘可能合併安排房間,縣內人員不安排住宿。

  (3)接待要求。財務人員對所有接待費用,應憑批准的《來客接待通知單》和酒水單結帳,實行一月一結,特殊情況無現金支付的,憑相關票據記往來,逾期不結不登記的,財務人員可拒結。財務室應對來客接待建立專帳管理,每季度向局黨組彙報一次。

  五、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1、局固定資產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由計財裝備股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建立臺帳,財務初審負責人把關。

  2、局機關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及時入賬,做到帳實相符。

  3、新購置的固定資產,計財裝備股要進行登記。需交司法所使用的,計財裝備股與使用單位辦理使用、交接和委託保管手續。

  4、未經局領導許可,任何股室處所、個人不得將固定資產以變賣、租賃、轉借等方式處置,否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按原價賠償。

  5、對超過使用年限、陳舊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先由使用單位(個人)向計財裝備股申報,經計財裝備股核實後報分管領導審定,再按財政局資產管理辦公室規定的相關程式進行處置。

  6、對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現有破損、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不及時修復會造成更大損害的,應由使用單位及時修復,如因維修不及時造成損失的由使用人承擔責任。

  7、局機關各股室和基層司法所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各股室處所負責人保管,如發生丟失或損害的由責任人按原價扣除使用年限折舊率後100%賠償。

  8、因登記不及時、不詳細、不準確,造成丟失、損壞或技術資料檔案無法收集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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