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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園區管理行為的法律性質與學生權利保障論文

高校園區管理行為的法律性質與學生權利保障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高校作為一個事業單位,雖然不是正式的國家行政機關,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然而,高校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中,常常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對學生宿舍的管理權的性質,如何處理好宿舍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之間的關係等。本文結合新近頒佈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理清高校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期對實踐操作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論文關鍵詞:學生生活園區宿舍管理權隱私權

  學生宿舍和公寓是學生生活園區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而高校對學生園區的管理在整個高校教育體系中又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隨著我國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高校後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學生園區管理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學生對園區管理的認識發生了變化。住宿似乎變成了一種商業行為,相當多的學生認為自己就是消費者,就是上帝,而相關物業部門提供服務則理所應當。學生對學校的管理,則有較大的牴觸心理,“只要我不毀壞你的設施,你就無權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學生的這種心態反映了85後、90後學生的顯著特點——傾向於以自我為中心,且權利意識空前高漲。但對於學校而言,如何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園區管理工作,亦是擺在眼前的重大問題。

  一、學生生活園區及學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學生宿舍的性質目前頗具爭論。一種觀點認為是租賃關係,主體是學校與學生。所謂租賃,“主要是指房屋的權利人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這種觀點忽略了學校對內的行政管理職能,抹殺了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且房屋租賃,“必須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登記備案為其生效要件”,0而學生宿舍顯然不具備這種生效要件。因此這種觀點是不夠全面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公寓性質,主體是學生與後勤服務公司。這與當前“後勤社會化”有關。雖然宿舍趨向於公寓化是一種趨勢,但這並不意味著目前的學生宿舍都已達到公寓標準。而且,即便是公寓標準,也不意味著學生公寓就歸屬於法律上的住宅範疇。

  曾有學者撰文指出:“學生向學校支付了與居住價值數量相當的金錢,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學生便獲得了對宿舍(公寓)的居住權。該行為的性質與購房入住在居住權行使上是一致的,學生一旦獲得居住權,公寓便成為供學生居住的場所,這與法律上的住宅’含義是一致的。”。筆者並不同意這樣的觀點。首先,學校對學生公寓的收費和市場價依然有較大的區別,可以說,無論是學生宿舍或是學生公寓,都帶有明顯的國家教育福利性質:其次,學生在學校過的是集體生活,這和普通意義上的個人住宅是不一樣的。對學生而言,他不能像一個普通的居住者那樣任意使用物品,隨意留宿同學,他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所以,筆者認為,學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於民法意義上的普通住宅,這是一種帶有行政管理性質的特殊住所。學生入住寢室就意味著對學校各項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個人的權利應該被扣減。

  二、高校對學生生活園區管理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在我國,高校作為一個事業單位,雖然不是正式的國家行政機關,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因此,有學者曾指出,管委會與學生之間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間的行政法律關係,高校宿舍管理權是公權力。。筆者認為高校缺乏行政機關的構成要件,但其事業單位的性質決定了高校對於學生園區的管理是一種準行政行為,包含了公權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現過這樣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經過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進入學生宿舍,突擊檢查學生使用違禁電器情況。檢查人員將搜查到的熱水棒、電飯鍋、吹風機一併沒收,並將違紀學生進行了公示。

  這種案例在高校中也許並不鮮見,也一定會在學生中引起強烈反響。其焦點便是高校管理權和學生隱私權之間的衝突。事實上,高校對學生園區的管理是具有準公權力因素的,且高校還具備相當程度的自治權。在這樣的前提下,學校對學生宿舍進行的管理,只要是在其內部制度框架之下進行的,並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大前提,那麼學生就理應服從。

  但實際問題往往不像法理分析得那麼簡單。其一,學校在具體操作層面是否會超出法律法規的邊界;其二,在高校自治的前提下,對於學生日益萌發的權利意識,是不是應該有所顧及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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