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稅務> 銷售退回三種情形對會計和稅務處理影響分析論文

銷售退回三種情形對會計和稅務處理影響分析論文

銷售退回三種情形對會計和稅務處理影響分析論文

  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不同於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只要求同時滿足會計準則中除第四條“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外其他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收入。可見,會計確認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將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及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確認產生影響。

  依據增值稅法,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是否與企業是否已確認銷售收入沒有直接關係,只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就需要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擔納稅義務。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時應在實際退回的當期衝減銷售收入,如果與會計形成暫時性差異,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一、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前的銷貨退回對會計和稅務處理影響分析

  1、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當企業銷售貨物後,由於未能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而沒有確認收入的實現。此時發生銷貨退回,由於企業尚未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因此會處理相對簡單,企業只需將該批商品成本由“發出商品”轉回“庫存商品”科目即可。

  2、對稅務處理的影響

  如果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已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企業沒有確認收入也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當發生銷售退回時,則需要衝減退回當月的增值稅。

  對所得稅的處理相對複雜。如果企業銷售商品時由於不滿足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而未確認所得稅費用及所得稅額時,則銷售退回時不必對所得稅進行處理;如果企業銷售商品時滿足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而確認所得稅費用及所得稅額時,則發生銷售退回時應衝減退回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

  例1.A公司2014年11月1日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17萬元,已知該批商品成本為70萬元。雖然A公司知悉B公司近期生產經營出現一定問題,但考慮到與其多年的合作關係及未來合作的可能,因此A公司仍然與B公司達成交易。11月25日,B公司提出該批產品規格不符而要求退回,經確認後A公司同意退貨。

  則A公司的財稅處理過程如下(單位:萬元):

  (1)11月1日商品銷售時,借:發出商品 70;貸:庫存商品 70;借:應收賬款 17;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5;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00-70)×25%=7.5。

  (2)11月25日,商品銷售退回時:借:庫存商品70;貸:發出商品 70;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貸:應收賬款 17;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7.5;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

  二、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後、屬於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對會計與稅務處理影響分析

  1、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如果企業在本年度和以前年度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終了之前發生銷售退回時,應直接衝減發生銷售退回當月的收入、成本。如果此前曾發生過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則在發生銷售退回時應對退回當期的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予以衝減。

  2、對稅務處理的影響

  對增值稅,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應直接衝減發生銷售退回當月的銷項稅額。對企業所得稅來說,由於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均已確認收入,因此發生銷售退回應衝減退回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額。

  例2.假設A公司11月1日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開具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0萬元,稅額170萬元,假設成本為700萬元。為鼓勵C公司提前付款,A公司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已知C公司於當月10日已付完全部款項,但12月25日,C公司因產品質量不符而要求退貨,經確認後A公司同意退貨。A公司財稅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12月1日商品銷售時,借:應收賬款――C公司1170;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貸:庫存商品 700;

  (2)11月10收到C公司貨款時,借:銀行存款 1150,財務費用20;貸:應收賬款――C公司1170;

  (3)11月30日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借:所得稅費用(1000-700-20)×25%=7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0。

  (4)12月25日發生銷售退回時,借:主營業務收入1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貸:銀行存款1150,財務費用 20;借:庫存商品700;貸:主營業務成本700;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0;貸:所得稅費用70。

  三、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後、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對會計與稅務處理影響分析

  1、假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發生

  (1)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按會計準則,由於企業財務報告還沒有報出,為保證報告年度會計資訊的準確性,當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時,應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

  (2)對稅務處理的影響

  由於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前,因此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額,會計與所得稅法沒有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3. 2014年12月5日,甲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200萬元,稅額34萬元,已知該商品成本為160萬元,至2014年底貨款仍未收到。2015年1月9日,該批產品因故退回。假設甲企業於2015年2月22日完成2014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甲公司的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為2015年4月15日。

  甲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4年主營業務收入 2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貸:應收賬款234。

  (2) 借:庫存商品1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4年主營業務成本160。

  (3)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0-160)×25%=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4年所得稅費用 10。

  2.假設所得稅彙算清繳後發生

  (1)對會計處理的影響

  此種情況下,仍應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和增值稅等。

  (2)對稅務處理的影響

  由於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後,此時不能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額,而應調整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額。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形成了暫時性差異,需要在發生銷售退回當月進行處理。

  例4.承例3,如果銷售退回發生在2015年3月13日。

  甲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同例3(1);(2)同例3(2);(3)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4年所得稅費用10。(4)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0。

【銷售退回三種情形對會計和稅務處理影響分析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