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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不定期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20**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打算自己經營麵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無法經營。於是沈女士就將該門面房先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為三年,20**年8月5日至20**年8月4日止,月租金為9000元。20**年8月,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20**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係,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20**年的租金,其應在20**年年底前給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為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而且雙方對20**年8月後的租賃關係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各自的陳述相互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雙方間的房屋租賃關係的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援。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支付相應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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