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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卡法律規制問題研究論文

會員卡法律規制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在會員卡領域,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問題為主。詐騙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以及強迫交易罪辨析問題。欺詐與詐騙之間的辨析屬民刑實體關係研究問題。本文將對會員卡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會員卡;民事欺詐;刑事詐騙

  如今,會員卡消費已然成為我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幾乎遍佈於各行各業。隨之帶來的不僅僅是便利快捷的生活,由於法律不完善,缺少有效監管,其同樣為我們帶來許多麻煩。利用會員卡實施欺詐,詐騙行為是眾多法律問題中較為突出的。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間,朝陽檢察院共辦理服務行業商家預付費會員卡犯罪案件10件18人,其中詐騙犯罪9件14人,強迫交易犯罪1件4人。對於欺詐行為更是隨處可見。因此,如何分辨會員卡中的欺詐與詐騙行為,以及最終罪名的認定既是當前學術界探討的熱點,又是現實中需要儘快解決的問題。有效的區分既可使消費者明確權利主張途徑,又可以使監管機構變被動為主動,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對於會員卡立法也起到促進作用。

  一、常見的會員卡欺詐或者詐騙方式

  (一)商家發售會員卡後消失這是一種現階段極為常見的欺詐或者詐騙方式,現實生活中所處可見。例如濟南市的王女士,在其居住地附近一家足療店做足療時,辦了一張1000元的足療卡,但在三個月後這家足療店換了新店主,而又過了一個多星期,當他們再次來到這家店時,發現已經不再是足療店,周邊人都說不清楚足療店的店主哪裡去了。再如:2005年,在北京一家健身俱樂部貼出的告示宣告本俱樂部內部裝修,停業7天,幾天以後這裡已經是人去樓空,後查明該俱樂部長期拖欠物業公司房租,俱樂部已由物業部門接管。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商家消失的原因分為主動的和被動,但是卻不能單純的將原因作為區分欺詐與詐騙的標準,對不同行為需要進一步劃分。

  (二)製作虛假會員卡詐騙錢財

  虛構公司或者交易,製作不記名會員卡,消費者可利用會員卡上的聯絡方式繳納費用。利用這種方式詐騙多出現在彩票行業。例如長春“福彩3D會員卡”詐騙案,再如太倉市彩票“內部”會員卡。這種詐騙手段大同小異,幾乎都是透過在不同地點分發,向人群集中地放置,人們或是從他人手中得到或是拾得。還有以克隆其他商家的會員卡騙取錢財,例如近年來上海市已發生多起類似透過購物卡實施詐騙的案例。其行為是將卡“克隆”出和真卡一模一樣的`假卡,這種假卡不同於一般的積分卡,可代替現金用於購物。以上兩類案件可以定性分為利用會員卡進行詐騙,只是具體構成何種罪名需要明確。

  (三)會員卡提供的服務與辦理時所繳納的金錢明顯不等價

  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會員卡辦理後的使用階段,表現為所享受的服務與商家承諾的不符,使用行為收到不應有的限制等。比如,大部分理髮店,化妝品店、美容店等都可以辦理會員制業務,其種類包括按次數的次卡,按照期間的年卡、季卡、月卡,其目的是招攬客戶擴大市場份額。同時客戶預存的錢越多,其享受的優惠也越多,對於商家來說也是一種斂財的手段。但當顧客加入會員後,商家提供的服務質量卻大打折扣,甚至利用暴力的方式要挾會員繼續購買其產品或者預交費用。徐彙區的朱小姐在當地美髮店花1000元辦了張3.8折卡,辦卡時說做任意專案花20元,然後打3.8折。但就在轉天演算法被徹底換了須累計60元才打3.8折。類似欺詐方式還有很多,商家行為性質有不能一概而論。

  二、會員卡性質對罪名的影響

  會員卡的法律性質應包含合同,辦理會員卡本身屬於訂立消費合同的一種,持會員卡獲得服務也是按照辦理會員卡時的約定實現的。而類似於福彩會員卡詐騙中,會員卡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將決定該詐騙行為構成什麼罪名。筆者認為,散發福彩會員卡與出售“克隆”假會員卡屬於不同性質的行為,前者屬於要約邀請,後者則成立買賣合同。出售假冒會員卡恰好屬於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中的“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因此符合合同詐騙的客觀方面規定。但是福彩會員卡則不屬於合同的簽訂,因為:

  (1)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應採用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其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而福彩會員卡散發,拾得實屬事實行為,行為方式無法成立合同。

  (2)合同要求具有訂立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標的,數量,價款等明確內容,而福彩會員卡一般只具有詐騙內容,金額及聯絡方式,更符合要約邀請的構成。

  (3)福彩會員卡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散發的,與訂立合同確定的雙方當事人基本條件相違背。因此,可以判定福彩會員卡法律屬性應為要約邀請而不是合同,單純的散發傳播福彩會員卡應屬於詐騙罪的範疇,當然不排除後期針對確定個人實施的詐騙行為,但從現階段來看可以排除合同詐騙。

  透過上述分析得出,會員卡的性質決定行為觸犯的罪名,當會員卡具備合同性質,存在現實利益流動時,利用會員卡詐騙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會員卡只是被用作宣傳的媒介,針對不特定人群,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散播福彩會員卡行為,其不良影響具有公用性特徵,並且其行為也確實在利用會員卡來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侵犯了合同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如果都以詐騙罪來認定的話,就缺少對特殊客體保護的體現,這是現行法律所體現出的滯後特徵。

  三、降低會員卡法律風險的措施

  會員卡這種交易方式雖然在社會已經全面普及,但是與傳統的“一手錢一手貨”交易方式相比,仍屬於新生的交易手段。因此,在社會沒有形成完善的交易體制下,其存在這較大的交易風險。其中法律風險是最為突出的,良好的制度是對交易雙方利益的保障,具體包括:

  (一)市場準入制

  造成會員卡問題頻發的根本原因是商家肆意髮卡而沒有一個起碼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採取會員卡發行准入制度可以控制發售行為的隨意性。一旦規定了髮卡主體所具備的最低門檻要求,可以多少保證髮卡主體具有一定資質,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而那些連最基本的要求都沒有達到的商家,允許他們發售會員卡只會增加交易風險,擾亂社會秩序。選擇准入制度而不是核准制度是考慮到交易效率,核准制必然會提高成本,打擊消費者和商家的積極性,並且准入標準不應規定太高,這樣避免過於嚴格的限制,導致交易效率的降低。在商家符合准入標準之後,監管機構不能放棄對主體商家的監管,否則會出現類似“三鹿”事件。確立明確的監督主體,並實行責任制,如果是監管不力導致危害結果的出現,要追究其責任。明確責任同時賦予其相應的監督許可權,包括檢查權、審查報告權、信用評估權、監督處分權、責令改正權、取消資格權等,定期不定期抽查,彙總髮卡主體資訊,定期評估其信用度,對於問題商家採取罰款,責令改正以及取消髮卡資格等監督方式。

  (二)資訊登記公開及信用保證制度

  應將發行會員卡主體資訊進行登記以及公開納入到制度層面,逐漸規範化。建立統一的會員卡登記部門,將會員卡發行主體的資訊,發行會員卡的相關資訊進行統一登記,並透過消費者能夠查詢到的方式予以公開。這樣有利於消費者在選擇辦理某商家會員卡之前可在相關地點查詢有關資訊,在受到侵害時可以到登記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如果商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公示就進行會員卡發售,由工商部門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限期登記公示,如果最終商家沒有履行義務,取消其發售會員卡資格。信用保證制度是指根據不同發行商家的信用度徵收不同比例的保證金。在日本存在保證金擔保制度,由有保證能力的第三人向專門機構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擔保預付式票證的發行。創設擔保制度能防止經營者借會員卡來斂財,在商家虧損或存在欺詐等違法行為是,保障商家賠付能力,以及減少對消費者帶來的損失。保證金制度可以有效的緩解會員卡交易帶來的風險,增加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度。

  [參考文獻]

  [1]肖中華.論合同詐騙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J].政法論叢,2002(4).

  [2]王建文.我國預付式消費模式的法律規制[J].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5).

  [3]武曉璨.服務領域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J].商業時代,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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