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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

法律顧問制度三篇

  法律顧問制度(一)

  1.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培訓教育制度、企業法律顧問評議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監督檢查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獎懲制度以及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其中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2.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基本原則

  (1)企業自主規範的原則

  (2)從嚴約束國有企業的原則

  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採取從嚴約束的方式;對於一般(非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其權力機構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據企業的規模、經營和發展的需求,自主決定本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的設定。

  (3)企業總法律顧問是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原則

  3.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完善整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2)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3)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4)有利於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法律顧問制度(二)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單位各部門及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單位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單位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合同的簽訂

  第4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沒有代理許可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不得以單位名義對外簽約,但經院務會成員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除外。

  第6條 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 簽訂合同,如涉及單位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9條 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合同文字。

  第10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單位、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第13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14條 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 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單位審查批准者外,由單位、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1)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2)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3)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4)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1)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2)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單位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院務會成員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 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

  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稽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3、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

  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

  序的約束。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19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單位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單位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院務會成員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 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40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合同的管理

  第43條 本單位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 本單位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單位由院務會成員、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單位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 單位主管內貿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單位主管外貿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單位主管工業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單位主管房地產業的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單位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單位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 下屬單位、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 法人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汙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並以單位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 單位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單位、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代理人的設定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51條 法人委託書應於每年終重新稽核一次。稽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麼成績,發生什麼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稽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52條 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 法人代理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54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單位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 單位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院務會成員,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法律顧問制度(三)

  一、法律顧問制度是指在行政執法單位自主聘請法律知識較強的專業人員,作為單位的法律顧問,為單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參謀,是加強單位法治機構和隊伍建設,規範和監督行政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一般應是註冊的執業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單位可以聘請一名法律顧問,也可以聘請多名組成法律顧問團或顧問組,設首席法律顧問。

  三、單位聘請法律顧問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所簽定聘用合同。凡以單位名義作出的行政決定、重要檔案,事先要經法律顧問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單位分管領導才予以審閱簽發;凡涉及單位重大的專案、機構改革政策等,單位領導班子都應專門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四、法律顧問的權利查閱相關檔案和資料,參加單位召開的有關會議。必要時,列席單位有關會議,獲得履行單位顧問職責所必備的政策、檔案資料以及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費保障。

  五、法律顧問的義務是對單位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依據,對單位起草或擬作出的行政行為,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參與處理單位涉法民事、經濟、行政及其它糾紛;代理單位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單位參與重大商務洽談,審查重大經濟合同;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協助單位開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諮詢;向單位提供國家有關法律資訊,就單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和諮詢服務;應當保守聘用單位的秘密;辦理單位委託的其它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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