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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制度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域性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後,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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