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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分析論文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風險投資是利用資訊優勢,在一級市場尋求優質專案,並透過二級市場獲得高額回報以平衡風險的投資模式。因此退出機制是該投資模式的主要獲益渠道,也是減少投資損失的重要手段。本文將對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引言:

  將新型的技術與理念應用於商業市場中,需要獲得大量的發展資金。但新技術與理念的商業回報往往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可承擔高昂風險的投資,對於社會的技術進步與理念更新具有重要的意義。但資本具有鮮明的逐利性,其在承擔風險的同時,必然需要透過退出機制獲得收益。因此擁有良好的退出機制對於吸引風險投資,推進社會與產業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投資成功的情況下,利用IPO實現股權轉讓。另一種是在投資失敗的情況下,將損失降到最低。我國現行的法規對於第二種退出機制的保護相對不足,而部分發展情況普通的專案也難以尋找到適合的退出平臺。

  一、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投資退出渠道較窄

  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是透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轉售股權,但股票市場對於企業的稽核要求較為嚴格,因此這一推出機制的應用範圍較窄。其次是透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回收投資。但我國《公司法》第72條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經由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方可實施。而為了避免企業遭受惡意收購,部分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礙。其三是破產清算,這一方式多應用於投資失敗的情況。但我國對於破產清算的審計極為嚴格,資產分割的標準也較為模糊。因此該方式的應用範圍同樣較小。

  (二)現行法規有待完善

  股票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通常以保護中下投資者為出發點,這樣的設計並不利於風險投資的退出。同時我國針對上市企業的'監管條例與退出機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這一問題也將對退出機制的運作帶來一定程度的阻礙。而在破產清算的過程中,雖然我國《企業破產法(2007)》已將風險投資企業納入到破產主體物件,但在實施層面相關程式仍然有待完善。同時在現實環境中,破產企業的剩餘資產通常會優先償還商業銀行,風險投資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三)資產估值不合理

  風險投資人通常會將創新型或技術類企業作為主要投資物件。此類企業的固定資產普遍較少,但其技術、理念的成功發展卻會給投資人帶來高額的回報。但當該企業的技術、理念等軟實力無法發揮時,該企業的市場估值將大幅縮水。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市場對於技術與理念等資產的評估價值普遍較低,並無法與風投企業的評價模型相對接,當風投企業需要轉售這部分資產時,其難以獲得普通投資人的關注。

  二、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具體措施

  (一)擴充套件投資退出渠道

  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較窄,企業獲利的難度相應加大。在改進的過程中,我國應當利用三、四級股票交易市場,建立更為有效的投資退出機制。傳統的風險投資,通常將經營範圍侷限在一、二級市場中,即利用一級市場投資,利用二級市場獲利。但我國二級市場主要服務與國有企業,因此該市場的開放程度較低。在改進的過程中,監管部門應增強三、四級市場的監管水平,並加大國際資本的開放力度。透過這樣的措施,此類市場的融資能力將得到增強。風險投資的推出渠道將得到拓展。

  (二)完善相關法規

  我國有關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相關法規並不完善,在改進的過程中有關部門可制定具有明確指向性《風險投資法》,並以該法規為依據綜合解釋散存與其他法規中的相關條文。同時在新法規中,風險投資方的主體地位應當進一步明確。例如,作為一級市場的投資人,風投企業理應享受證券市場到來的收益。同時由於已經承擔部分經營風險,加之其參與經營的程度較低,因此其不應承擔被投資企業的債務責任。透過相關法規的設立,風險投資企業的權益將得到保障。

  (三)鼓勵企業兼併重組

  現行的市場機制不利於技術類資產的轉讓,普通投資人的觀念也無法與風投企業相對接。這一問題將對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帶來負面影響。在改進的過程中,我國可積極鼓勵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並簡化相關手續以降低成本。企業是重組社會資源的最佳平臺,透過企業的介入,尚不成熟的技術可得到發展應用,其自身的價值將得以體現。因此透過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技術類資產的價值將得到提升,被投資企業也將得到更為合理的估值。

  結語: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對於投資人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我國的二級市場並不利於民營企業發展,因此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三、四級市場的建設力度。同時我國現行法規對於風險投資的保護力度仍然不足,因此推進專項立法的必要性較強。再有我國應當鼓勵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並透過這一方式提升技術類資產的估值,從而使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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