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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歸屬研究論文

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歸屬研究論文

  摘要:從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性質角度分析,經理人股票期權不是企業的負債,而應是企業的權益,但是不符合現有會計模式權益的定義。因此,主張把經理人股票期權納入現有的報表要素中,如此處理一應增強所有者權益定義的獨立性,突出權益的剩餘索取權的經濟實質;二應拓寬所有者權益的內涵,建立“或有權益”概念。

  關鍵詞:股票期權;剩餘索取權;或有權益;會計歸屬

  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是一個富於爭議與挑戰的財務會計領域。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要涉及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資訊披露等四方面內容。其中前兩方面是會計處理的核心,且決定著經理人股票期權在財務報表內外的披露。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確認問題之一——將經理人股票期權確認為什麼?會計確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確認的專案要符合相關會計要素的定義,更確切的講,應能反映所確認事項的經濟實質,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確認也不例外。那麼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到底是什麼?

  一、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性質分析

  為了使經理人股票期權能夠在表內恰當的反應,為會計資訊的使用者提供可靠的、相關充分的會計資訊,必須首先來分析股票期權的有關性質。由經理人股票期權實施的初衷及其實踐過程可總結其性質如下:

  (一)經理人股票期權是經理人員人力資本的體現

  經理人股票期權是公司對高層管理者實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一種管理制度創新的產物。它是以股價為業績評價指標的激勵制度,擺脫了過去傳統的以會計利潤等指標為業績評價標準的做法,克服了傳統會計透過權責發生制來核算紙上利潤的弊端,使得以股價反映的盈利情況和經濟上的真實利潤聯絡起來。股票期權從本質上來講,是對管理

  層的激勵機制,這一激勵機制之所以必要,是源於現代企業中物質資本的提供者和人力資本的提供者職能的分離以及由此產生的委託——代理問題,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作為委託人的所有者和作為代理人的經理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般來說,所有者希望的是他們投入的資本實現儘可能大的增值和股票價格的最大化,而經理則儘可能會透過更高的在職消費、降低努力水平、進行超過最大規模的投資以提高其支配能力,甚至侵吞股東財產來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這種利益的不一致就導致了代理成本的產生。正因為存在代理成本,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就成為必要。激勵機制的作用就在於控制風險,降低代理成本。一種最優的激勵機制應該能夠使代理成本最小化。企業家人力資本的專有性決定了他們至少應掌握企業的部分剩餘控制權。企業家的經營管理與創新能力同物質資本、勞動力和技術一樣,是非常重要的.生產要素,並且也是具有能動性的一種要素,所以他們也要求和物質資本的投入者一樣,參與企業剩餘的分配。而股票期權制度透過讓經理人員成為未來的股東,賦予其剩餘索取權,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分離所帶來的矛盾,使經理人員的目標函式與股東的目標函式儘可能的達到一致。經理人股票期權制度正是對經理人員人力資本的承認與肯定。

  (二)經理人股票期權與薪酬的本質一樣

  在股票期權的授予期,隨著公司經營業績的變化,公司的股票價格會發生上下波動,當股價上漲超過行權價格時,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的可能性增加,股票市價與公司的行權價款之間就會產生正的差額,這一項差額就是公司給予高層管理人員取得良好經營業績的一種報酬,本質上與支付給經營者的獎金相同。例如,某人受聘於某公司五年,聘用合約中規定,他可以選擇兩種工資報酬的獲取方案:第一種方案是公司只給他10萬元年薪,不再有其他股票期權義務;第二種方案是除給他6萬元年薪外,公司另外按每股10元(設贈予日股票市價為20元/股)的價格給予職工股票期權2萬股,並在聘任期滿後的五年內行權。如果這位員工選擇前者,則公司每年的工資成本就是10萬元;若選擇後者,儘管形式上公司每年負擔的工資成本是6萬元,但實質上公司負擔的工資成本與第一種方案是一樣的。因為,在公司給予第二種方案時,所確認的股票期權價值與每年支付的4萬元合計五年的工資總額相同,只不過形式上看上去是股票期權,而實質上是公司仍承擔著另一部分成本,即股票期權價值。同樣,對受聘者來講,他必須衡量此股票期權的價值至少應該等於或高於每年除6萬元年薪以外另加4萬元的股票期權價值。否則,他不會選擇第二種方案。由此可以看出,股票期權的實質與公司支付的報酬成本無異。

  (三)經理人股票期權是剩餘索取權

  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經理人擁有企業的剩餘控制權,並參與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分享。由於企業未來的剩餘是一個不確定的金額,所以,企業剩餘索取權的享有者實質上是企業經營風險的承擔者。而經理人作為企業剩餘控制權的擁有者,實際上是企業經營風險的製造者。自然,對經營風險的製造者最好的激勵與約束就是讓其自身承擔經營風險(或部分的承擔)。經理人股票期權的設計初衷就在於此,它使得企業經理人能夠參與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分享,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承擔者之一,進而激勵和約束理人為企業剩餘最大化而努力行使好剩餘控制權。因此,經理人股票期權是經理人參與企業剩餘索取權分享的一種重要方式,這是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的經濟實質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經理人股票期權是一種期權合約,這種期權合約的本質和薪酬無異。所以從表面上來看,它好像和薪酬一樣具有負債的性質,而且鑑於我國很多企業都將其作為負債加以處理的實際情況,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到底應將股票期權根據其性質歸屬為何種會計要素。

  二、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歸屬研究

  經理人股票期權到底是不是負債呢?我們首先來了解負債的有關概念及其特徵。

  (一)負債的定義及特徵

  美國FASB將負債定義為:“負債是某一特定主體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在現在承擔的、將在未來向其他主體交付資產或提供服務的責任。這種責任將引起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未來犧牲。”IASC將負債定義為:“負債是企業由於過去的事項而承擔的現時義務,這種義務的結算將會引起含有經濟利益的企業資源的流出。”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負債的定義為:“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由上述定義可以歸納出,負債的基本特點為:(1)負債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也就是說,導致負債產生的交易或事項已經發生,正在籌劃的未來交易或事項,在會計上不能確認為負債。(2)負債是企業負有的現時義務。(3)該項義務的履行將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包括在未來透過交付資產(包括現金和其他資產)或提供勞務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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