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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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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後期的稅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稅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稅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稅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稅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後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稅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稅的“後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稅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1.存在的普遍性。“稅收存續期”普遍存在於納稅人和多稅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2.時間的'不確定性。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稅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稅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稅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稅收管理工作中,由於部分稅務人員對涉及“稅收存續期”的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瞭解,導致不能對“稅收存續期”相關稅收事宜進行系統規範的管理。

  (四)管理範圍不廣。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稅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後。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涉稅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後、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資訊化管理。

  二、“稅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稅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後期的稅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徵稅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相隔一段時期即“稅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後5年的企業所得稅,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稅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由於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稅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上確認為計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徵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徵土地增值稅。由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後納稅年度”即屬於“稅收存續期”。

  三、“稅收存續期”稅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稅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於20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註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20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稅經濟事項於20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存續”於企業,20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稅務機關稽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徵了個人所得稅32.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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