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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暑期法院實習報告

最新暑期法院實習報告

  今年暑期遵照學校教學計劃,我們分別被統一安排至武漢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習。

  本人很榮幸地被分配到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實習一個月。

  武昌區人民法院坐落於武昌區沙湖地段,是一個成立時間較早的法院。

  從外觀上看,建築風格較為陳舊,規模也不如一些新建法院那麼宏偉氣派。

  走進裡間才發現,裡面的辦公設施較為簡單。

  幾面玻璃就就將一層樓分割成一間間辦公室。

  雖然簡單,衛生打掃得卻很乾淨,給人一種寧靜肅穆得感覺。

  辦公室裡面也佈置得體,桌椅書櫃、書籍資料擺放整齊,凌而不亂。

  逛完一圈後才發現,整個法院由兩棟大樓組成,前面是立案大廳和辦公用大樓。

  後面是審判庭,旁邊是執行局和後勤部門,中間都有走廊過道連通,整個法院看上去就像一個四合院。

  而正是這麼一個小小得去處卻處理了周圍方圓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的案子。

  我不禁感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環境再好終究是為了工作服務的,既然工作已經得到了基本的保證再追求環境和條件的優越又有什麼意義呢?我頓時釋然,對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帶著這種敬畏感,我“闖”進了法院的大門,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長,她將我領進最裡間的辦公室。

  辦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書記員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個多月的師姐。

  就這樣我開始了在這個新鮮而又刺激的環境中的法律工作。

  雖然輪到我的工作不得而且大多有些重複,但我依然保持著濃厚的興趣處理每項事情。

  開始工作的頭兩天法官就叮囑我要認真跟隨書記員學習,服從她的安排,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處於忙碌狀態,基本無暇顧及我們,只會再閒談交流中不時教導我們幾句。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並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

  第一件事就是裝訂卷宗,雖然聽起來很簡單,但其中卻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識。

  記得第一天,書記員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並給我講述了裡面各種檔案的排列順序。

  由於挑選的案宗不夠經典,她只能大致講解一下,並讓我多看卷宗自己總結。

  我便翻閱了一件件已經整理完畢的.卷宗。

  雖然每見案子具體上大相徑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訴訟文書大致上卻是一致的。

  經過反覆積累和鞏固我終於能熟練的獨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裝訂。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

  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後,我也便了解了一個案子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

  因為每個案宗的排列順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來辦理的。

  有了這些基本知識後,我邊接觸了一些訴訟文書的寫作一類的事情。

  如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

  然後還負責這些檔案的編排、校對、列印等工作。

  期間還經常打電話聯絡當事人或接聽電話以及接待來訪客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這使我認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僅應當具備專業知識,還應當具備社會交際能力和耐心熱情的品質。

  而在發出票和運用電腦編排一類事情中又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資訊知識和技能的必要。

  這些基本素質應該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上面談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內容,真正掌握知識的應該是在參加庭審以及事後與法官們的討論分析中得到的。

  在短短一個月實習時間內我曾有幸幾次在法官們的帶領下參與旁聽。

  接下來的第三件事就是旁聽給我的感性認識。

  我所見到的庭審與我想象中的庭審差別很大。

  可能是我歐美律政小說又或是電影看多了,腦海中呈現的是場面宏大、莊嚴肅穆的情景,與現實格格不入。

  在法院看到的審判庭是一個面積狹小、佈置簡陋的隔間,給人一種隨意的感覺。

  法官也與當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沒有律師當堂對抗、精彩紛呈的場面。

  審判時間也很短,一般不會超過兩小時。

  後來從法官處得知這是一個臨時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當中。

  幾樁案子下來,我感觸頗多。

  首先,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

  很多人連律師都不用請,直接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藉助人多勢眾據“理”力爭壓倒一切。

  這使得審批多次被打斷甚至重新審理,反應出我國的法制宣傳教育還存在很大問題。

  其次,法官壓力龐大。

  無論在辦公室還是在審判庭這種正式場合法官們無疑不面臨當事人的責難。

  這實在是一種無奈也是一種悲哀,而上級的指示和干擾無疑又加劇了這種悲哀。

  最後,審理工作是可以靈活處理的。

  這與我想象中教條式處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

  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告只有一個,即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個,都是小區業主。

  本來我認為此案會合並審理,因為這樣比較方便又簡便快捷,結果法官卻是一一進行審理的。

  在我的提問之後,我得到的解釋是,經調查這六位業主各持己見、互不統一,若是合併審理就會造成混亂很難控制局面,最後反而會影響審判工作的進行。

  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們的經驗豐富,表面上看起來法官與平常人沒什麼兩樣,可一到工作中就會發現他們的厚積薄發和機智靈活。

  然而我的另一發現就是合議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議,每次記錄都是書記員按固定模式從前面的審判記錄中抄錄一段話就完了,不知道這是不是另一種靈活處理。

  第四件使就是審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實體而輕程式傾向。

  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實體存在錯誤的情況才啟動再審程式,而很少又為了程式而進入再審的。

  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議的省略。

  我也經常耳聞目睹法官們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式。

  而這種一味的追求辦事效率是建立在犧牲程式公正利益之上的。

  當前我國仍然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式的普遍現象,從此事件中便可見一斑。

  在我看來,所有再現的知識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而非原始狀態的事實情況,審判上所能達到的只是法律事實,而不可能是原始狀態客觀事實。

  若干追求個案的絕對公正而犧牲整個民訴體系的程式利益將是得不償失的,更何況這種推測出來的法律事實也不一定與當時的客觀情況相符合。

  而只有透過公正的審判程式充分保護各方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的確實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給訴訟參與人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為社會公眾所認同和接受,形成社會公眾對國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

  希望我們能儘快能走出這種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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