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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稅務登記流程及所需資料

登出稅務登記流程及所需資料

  一、辦理條件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專案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二、企業辦理地稅登出稅務登記提供資料

  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所提供資料原件用於稅務機關稽核,影印件留存稅務機關,影印件一律用

  A4紙):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決定登出的法律檔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或《核准變更稅務登記通知書》影印件、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散公司的決議、人民法院的裁定影印件等);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清算報告(依法應當清算的納稅人);

  5.《清繳稅款情況報告表》;

  6.發票購領簿、未使用的發票;

  7.稅務登記表;

  8.國、地稅檢查結論;

  9.其他。

  二、個體辦理地稅登出稅務登記提供資料(影印件一律用A4紙):

  1.《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發票購領簿、未使用的發票;

  4.稅務登記表;

  5.國、地稅檢查結論;

  6.其他。

  三、企業登出稅務登記流程

  1.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繳納所欠稅費款、滯納金、罰款,並要進行財產清算,製作清算報告,繳納財產清算時發生的各種稅費,

  填寫《清繳稅款情況報告表》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2.稅務所對納稅人提交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清算報告、《清繳稅款情況報告表》及相關注銷資料進行初審。

  3.稅務所負責查驗其發票使用情況,繳銷納稅人未使用的發票、收繳發票購領簿,並將相關情況填入《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繳銷發票情況欄目中,同時在“金稅三期”程式中做相應處理。然後進行登出評估或轉綜合業務一科進行選案檢查。

  4.稅務所負責檢查登出的。稅務所要按照規定開展登出納稅評估,經稅源監控科審批後,將評估意見填入《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審批意見欄同時將登出資料報綜合業務一科。綜合業務一科對《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的相關情況進行稽核,並收繳登出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件。《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局長審批同意後,納稅人登出稅務登記程式進行完畢。稅務所通知納稅人領取審批文書。

  5.檢查科負責檢查後登出的。經綜合業務一科選案同時把登出資料轉交檢查科檢查組,檢查科應按規定時限開展檢查。檢查科依檢查流程處理結案後,在《登出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包括檢查人員兩人、科長、局長),然後將《檢查結論》影印件隨同之前移交的登出材料一併返回綜合業務一科存檔。綜合業務一科對《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的相關情況進行稽核,並收繳登出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件,通知納稅人領取審批文書,登出稅務登記程式進行完畢。

  四、個體登出稅務登記流程

  1.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結清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

  2.稅務所對納稅人提交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注銷資料進行初審。

  3.稅務所負責查驗其發票使用情況,繳銷納稅人未使用的發票、收繳發票購領簿,並將相關情況填入《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繳銷發票情況欄目中,並收繳稅務登記證件,同時在“金稅三期”程式中做相應處理。

  4.管理員稽核通過後,將《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報稅務所所長審批。所長同意的報送局長審批,不同意的退回稅收管理員。

  5.《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局長審批同意後,納稅人登出稅務登記程式進行完畢。

  6. 稅務所通知納稅人領取審批文書。

  五、企業辦理地稅登出稅務登記相關事情說明

  1.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依法進行清算並結清稅款,否則不予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2.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納稅人,在辦理地稅稅務登記的登出手續時,應當持國稅稅務登記登出手續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未登出的,地稅稅務登記不予登出。

  3.對下列情況,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原稅務機關應先為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然後通知納稅人再到新地址所在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1)個體工商戶變更為企業的;

  (2)個體工商戶變更負責人的;

  (3)納稅人將生產經營地址遷移至原主管稅務機關管轄區之外且工商部門已辦理變更登記的。

  4.對設有分支機構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登出問題。對設有分支機構的納稅人,無論分支機構是否獨立納稅,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時,應先登出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後登出總機構稅務登記。

  5.對在外區、縣(市)已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登出問題。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時,應在其全部臨時稅務登記登出後,再辦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登出手續。在臨時稅務登記未全部登出前,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為其辦理稅務登記的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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