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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工傷鑑定的程式

勞動法規定工傷鑑定的程式

  你知道工傷職工或其家屬該如何申請進行工傷鑑定的,這是處理工傷事故當中必不可少的一步。我國勞動法當中對此也有相關的規定。接下來,小編就來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勞動法當中規定的是如何進行工傷鑑定。

  醫療期終結後,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受傷職工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鑑定申訴期為半年。

  具體程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協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傷鑑定程式方面的知識,其實在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瞭解的東西還比較多,包括工傷鑑定申請書怎麼寫、具體的鑑定時間是多久、需要哪些鑑定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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