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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的使用事項以及法律效力是什麼

公司印章的使用事項以及法律效力是什麼

  公司企業印章概述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說,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檔案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企業印章代表著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也常常有人問: 法人企業的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鑑章,法人章俗稱私章,合同章用於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籤商業合同,人力資源章屬於內部章,一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檔案專用章、招標業務專用章、投標專用章等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業集團內部、上下級對口業務部門之間使用的,一般來說,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幾種常用印章的用途和簡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公章是最重要的公司印章,我們將在後文對公章的定義和法律效力進行更加詳盡的論述。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財務專用章,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發票專用章,單位用於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透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一般來說,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章,隨著社會的進步,網路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的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誌著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為今後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

  公章的定義及其法律效力

  依據中國傳統習慣,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紹信、證明信等具有法律文書性質的檔案生效的憑證,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標識,如同封建社會皇帝玉璽、官印一樣,這不同於西方社會更注重個人簽字的做法。從這層意思上說,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脫離法定代表人而獨立存在,獨立發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裡,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說,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非常可惜,至今尚沒有一部法律來明確規範和調整企業法人的印鑑。根據企業的業務範圍不同,有的企業可能還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這枚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在理想狀態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應該是合為一體的,即法定代表人持有並使用公章,但這是不現實的,尤其是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資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立嚴格的公章管理規範,確保所有的蓋章行為都是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公司高管人員中,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職權,因此,也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

  因為公章可以獨立發生效力,所以法律確認在僅有公司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情況下,公司檔案的效力。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等。由此可見,公章可以單獨代表公司。

  相反,在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公司公章的情況下,檔案的效力就要受到質疑,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從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單獨有效性,而在司法實踐中,簽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證據的佐證。

  總之,公章可使檔案當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簽字則不行,所以,公章的效力優於法定代表人簽字。而其他公司高管的簽字,更與公章的效力不具可比性。

  公章使用不當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因公司經營管理需要,而在檔案上加蓋公章,是公章的正常使用,屬於公司意思表示行為,由此產生之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而與公章的具體使用人無關。由於公司相關決議失誤,而導致公司在相關檔案上加蓋公章,並不影響檔案的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據章程等內部管理制度,向對有關決議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如對董事會決議負有責任之董事)追究責任,但這不屬於公章使用的問題。

  因公司對公章管理不善,導致公章不當使用的情況如下:

  (1)借用行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2)盜竊、盜用行為,即盜竊、盜用公司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私刻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公司對該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3)滯後管理行為,即公司承包、租賃合同期滿後,已經按規定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但未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原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公司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公司對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情況下,對公章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 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脅迫、欺詐、或趁人之危等非難,或因重大誤解,或簽訂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勢而加蓋公章的行為,是違反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據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行為,公司可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從而阻卻公章的效力。但此種情況下,公司應承擔提出證據證明加蓋公章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責

  任,而且,變更權或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透過訴訟程式,而不能自行行使。對公司陷入非難境地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應當依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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