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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投資企業撤回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投資企業撤回

  導語: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投資企業撤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針對會計權益法)。

  【例題簡答題】A企業(居民企業)2011年向B企業(居民企業)投資400萬元(B企業實收資本1000萬元),A企業佔B企業40%的股份。2015年,A企業撤回投資。此時,B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共計500萬元,B企業向A企業支付對價700萬元。A企業如何確認所得及企業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1)A企業共收回700萬元,其中原始投資400萬元,不算所得,應該減去。

  (2)B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共計500萬元,由於A企業佔40%的股份,即應分享200萬元(500×40%),撤資時應該分給A企業,200萬元應看作是股息性質的所得,應該與原始投資成本400萬元一併收回。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屬於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應該減去。

  (3)收回的700萬減去原始投資的400萬,再減去分回的可以免稅的'股息所得200萬,剩餘的100萬元屬於撤回投資 時股權轉讓所得。

  (4)100萬的股權轉讓所得應該計入A當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25%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即:自行彌補虧損);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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