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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效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不具備法律效力。

  有效的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

  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能夠依法承擔勞動合同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年滿16週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年滿18週歲。

  ⑵.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⑶.簽訂勞動合同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平等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關係,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當事人雙方自己的願望,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違反以上條件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的全部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兩種: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同時,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雙方當事人來認定,而是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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