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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管理綠色稅收的啟示

經濟與管理綠色稅收的啟示

  根據一般性概念,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利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的取得財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體現了以國家為主體的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形成的特定分配關係。

  然而,自二十世紀60年代初世界經濟學界著手研究"綠色經濟"問題開始,稅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賦予了新的職責。為了從根本上使環境保護得到長遠的保障,增強民眾的環保意識, 建立"綠色"生態稅收制度效果較為顯著。

  一、什麼是綠色稅收

  到目前為止,關於綠色稅收組成問題的討論還沒達成共識,但現有的定義至少都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

  1.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

  2.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徵稅(如對汽油徵收的消費稅)。

  3.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

  4.對於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汙染的裝置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由於缺乏公認可接受的定義,已經使得對於這種稅收的一貫性分類劃分方法變得複雜化。但經合組織(OECD)正和其他一些機構在共同致力於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二、國家如何使用綠色稅收同樣有資料表明,在工業化國家中,不含鉛汽油從開徵綠色稅收中獲得的收益最多。事實上,對含鉛汽油徵稅在1999年總收入增長的原因中大約起到40%的作用,接下來是對摩托車徵稅的`效果,促進了20%以上的增長。綜合起來說,根據經合組織的資料,對石油、柴油燃料和機動車輛的銷售及使用所徵收的稅收增長佔所有環境稅收相關收入的91%還多。因此,對於發達國家總體上來說,從單純排放量徵稅對於稅收增長的程度是相當適度的,但進一步研究各個國家的趨勢--特別是那些被稱作"生態稅收領導者"的國家--揭示了根據排放量收的稅能產生效益可觀的收入。除了這些顯著的發展成果外,任何對廣泛意義上的綠色稅收採取強硬的、總體性的改革都只限於這些為數不多的國家。

  這些改革起源的發達國家又能被分為兩類:第一類即所謂的"生態稅收領導者",包括丹麥、荷蘭、挪威和瑞典,他們從根本上改革其稅收體系以依賴於快速增長的環境稅收。第二類是指澳大利亞、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和瑞士,他們正在該領域取得越來越多的重大成績。在對這些國家如何更好的完善生態稅收、連同在管理這些稅收中的相關複雜性和如何達到期望收入這些經驗做一個仔細的分析之後,我們不難總結出:

  三、從生態稅收領導國獲得的經驗

  總體上來說,生態稅收領導者嘗試著採取三種方法改革環境稅收:取消或調整不合理的補貼和稅收準備,出於對環境方面考慮的因素而重組稅收結構,以及開徵新的綠色稅收。在這些國家中另一種趨勢是完善綠色稅收以組成更廣泛更基礎的國家稅收政策改革的一部分。

  在回顧了生態稅收領導國最近的經驗後,我們可以得出六個主要的觀察結果:

  1.生態稅收領導者並不是在真空中實行綠色稅收的改革。更確切的說,他們採取的這些改革措施可能違背一些國際協定針對全球變暖的趨勢提倡消減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這樣一種公共背景。

  2.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徵稅已經變成了所有生態稅收改革的共同關鍵因素。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發現,達到環境目標最有效的途徑是透過對二氧化碳這種造成溫室效應最主要氣體的目標排放量進行徵稅。但是由於很難精確的計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稅收被指定於排放這種氣體產品的估計碳含量。因此,在實踐中,這些稅總是以產品稅或以純排放稅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即使是在"生態稅收領導者"國家之間,稅率變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稅率最高。

  3.這兒討論的綠色稅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改革能起到雙重作用:既能改善環境條件,又能利用積累的資金緩解由其他稅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響就業的稅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綠色稅收的開徵允許丹麥削減針對勞動收入和社會保障收入的邊際稅率,而瑞典則在此基礎上實現了所得稅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減少。

  4.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這種論點甚至引起某些生態稅收領導國也賦予一些嚴重產生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者以免稅的優惠,雖然這些免稅傾向於弱化稅收償付和氣體排放之間的聯絡。例如芬蘭已經對電力部門的含碳氣體排放免予徵稅;丹麥在某些情況下,已經用自願的協定取代了稅收;挪威針對逐漸下降的對石油部門的投資,決定重新考慮對含碳產品的徵稅問題。因此,政策在綠色稅收真正設計和使用的過程中,介於環境目標和工業競爭力的互動作用已經扮演了一個主要的角色。

  5.研究顯示公共承認綠色稅收的迴歸性。但是在他們當前的水平下,生態稅收通常意義上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主要的迴歸性影響。此外,綠色稅收的分配結果應該聯絡他們取代的稅收和產生的有關環境提高來衡量。

  6.一個典型的生態稅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型別稅收的貿易,但由於大部分生態稅收的目標是消除和減少自身的稅基,所以經常會產生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之間的目標衝突。舉例來說,對含鉛汽油徵收的高額消費稅引起了這種燃料在澳大利亞、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市場上的消失,但也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生態稅收可能透過給消費者使用清潔替代品以激勵來改變消費模式(在這裡是改變的汽油消費量),與此同時,保持一個相當大並且比較穩定的稅基不變(在此例中是指標對不含鉛汽油而言)。

  當然,財政和環境目標的衝突僅僅在一定層次的稅收水平上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誇大。比如說,許多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稅收,稅基都還是比較穩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這些稅收的國家出現了稅基增長的情況。並且,當前的稅收水平看起來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變消費習慣,反而有趨勢要針對汙染物質增加新的或提高現存的稅收來擴大範圍。也就是說,隨著使用這些稅收的增加,未來發生改變必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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