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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調取會計檔案資料的程式

規範調取會計檔案資料的程式

  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辦案部門往往需要調取被查人員所在單位或被查單位的會計檔案資料,但由於多種原因,存在調取會計檔案後長期存放、不及時歸還等司法不規範問題,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對此,河南省桐柏縣檢察院開展清查、退還調取的會計檔案專項活動,出臺相關規定,收到明顯效果。

  調取會計檔案工作易出現四方面問題

  程式不規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材料。”據此,辦案人員調取會計檔案時應當向有關單位出示、留存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行為性質的證明檔案。但在實踐中,特別是初查階段,調取會計檔案時“打白條”現象比較多見,而且只有辦案人員簽名,容易發生隨意調取或擴大調取範圍和數量的情況。而且有的.辦案人員調取會計檔案只是出具便條,不開列清單;有的雖開列清單但所列內容不全、不清,不能說明情況。

  針對性不足。調取會計檔案時由於線索的不確定性較大,調查方向不明確,容易出現不加篩選地調取,給被調取單位使用會計資料帶來工作不便。

  保管、使用不善,存在丟失、損毀隱患。調取的會計檔案一般由調取的辦案人員負責保管、使用,沒有專門場所存放、專人保管,沒有建立查閱登記記錄,且大多放在公共辦公場所,存在丟失、損毀等隱患。

  使用後長時間不退還。調取的會計檔案有的沒有及時查閱,有的在使用完畢後未退還原單位。如果調取會計檔案的人員發生崗位變動,還存在移交銜接不當等問題。

  出臺規定規範細節

  為進一步提高檢察人員規範司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該院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及時清查、退還調取的會計檔案,嚴格依法辦案。該院組織反貪、反瀆、控申、預防、刑事執行檢察等部門清查以往調取的20餘家被查人員所在單位會計檔案,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退還或者繼續使用調取的會計檔案的意見,報主管副檢察長批准。對擬退還的會計檔案原則上由原承辦人員經辦,退還時做到有被調取會計檔案的保管人、該單位有關領導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領導在場見證並簽字認可。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會計檔案的,調取手續應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則及時完善。

  加強學習,提高依法辦案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調取會計檔案工作。該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調取證據工作的意見(試行)》,規範了調取會計檔案在內各類證據的工作。初查、偵查階段調取會計檔案要經過主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手續,禁止調取會計檔案“打白條”;嚴格執行二人以上開展初查、偵查工作的規定,確保調取會計檔案時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邀請被調取會計檔案單位的主管機關派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見證並簽字。

  工作嚴謹、細緻,對調取的會計檔案按規定開列清單,一式兩份。辦案人員應完整登記調取會計檔案的時間、頁數、冊數,禁止辦案人員圖省事不開列清單,或者開列清單內容不全、不清、不能說明情況。辦案人員應在初查、偵查工作中吃透案情,根據案情制定切實可行的初查、偵查計劃,增強調取會計檔案的針對性,避免調取會計檔案時不加篩選的現象。

  建立調取會計檔案保管、使用制度。明確調取會計檔案保管、使用責任,增強工作責任心和發生問題後的可問責性;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置調取會計檔案使用、保管專用箱(包、櫃),確保會計檔案安全,防止丟失、損毀;建立查閱登記記錄,保證與無關人員絕對隔離;及時查閱調取的會計檔案,根據案件需要使用法定的方式進行固定、入卷。確定不再使用後,按照規定及時退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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