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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未休年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未休年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明文規定勞動者有休年假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辭退職工時,該職工一天年假還沒有休,公司應應如何折算工資?如果職工休完了所有年假後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扣除其多休的年假工資?未休年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在此總結一下:

(一)年度結束時有未休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未休年假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例來說,2009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計算時只能拿5天來計算。

至於離職時確實有未休年休假的話是按照1倍還是3倍工資來補償,這點法律沒有明確。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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